| | | 谁来解释宪法?(三)
| | 民法论文 五、法律选择权:隐含的民法论文违宪审查权 宪法为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确立了法律解释的民法论文合宪性原则,也就是说,在常规案件中,人民法院对法律的解释本身就以隐含的方式解释了宪法,因为对法律的解释必须符合宪法的内容;而在疑难案件中,人民法院对法律的解释必须借助宪法才能弥补法律本身的漏洞,因此,有必要公开地对宪法进行解释,当然这是与具体法律结合在一起的循环解释,而不是对宪法进行单独解释。这两种情况的前提是法律与宪法的要求是一致的,但是,如果人民法院在行使审判权的过程中,发现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与宪法相冲突,而且这种冲突如此明显以及于即使通过法官对法律的合宪性解释依然不能消除,怎么办?是由人民法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违宪审查的申请,还是由人民法院依照自己的审判权来处理?如果说由人民法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违宪审查的申请,那么宪法上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仅仅对地方性法规和行政法规可以进行违宪审查,而没有明确规定对法律进行违宪审查,这是不是意味着人民法院在行使审判权的过程发现法律与宪法相冲突时就缺乏一个宪法上的解决渠道?一部制定良好的宪法必然包含了解决法律与宪法的冲突从而树立宪法权威的途径,尽管有的时候这种解决的办法可能不是公开规定的,而是以隐含的方式所赋予的。因此,我们需要发现这种隐含的规定,从而使这种规定构成我们宪法传统的一部分,形成具有宪法约束力的宪法惯例。在此,我们要小心翼翼探寻人民法院能不能依照自己的审判权来解决法律与宪法的冲突,也就是说,宪法上赋予人民法院的审判权是不是具有违宪审查的内容呢?我们还得从考察宪法赋予人民法院的审判权入手。
| | | |
| | | | <<<<<全文未完>>>>> 全文字数约$$$zishu$$$字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