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Civil权利再探索——兼评郑贤君教授的误读
| |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 「摘要」civil 权利既不是所谓的法学专业毕业论文民事权利、公民权利、民权,也不是郑君贤教授所说的法学专业毕业论文“个人的自然权利”、“私人权利”。civil权利实际上就是“贱民”不能享受的“贵民权利”。它历来都是法律强行规定的权利,而不是自然的先天的权利。它含有私人权利,但它的主要内容是社会权利和政治权利。 「关键词」贵民权利,庶民权利,civil rights运动,身份 一、对civil 权利的不解释和错误解释 civil权利是一个使用频率极高的法律概念。但是,这个civil权利究竟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权利呢?到目前为止世界上尚没有出现一种比较合理的解释。一些权威的工具书,如《不列颠百科全书》、《牛津法律大辞典》、《中国大百科全书》等等,甚至对这一概念不做任何解释。 只使用不解释,是西方法学界对civil权利这一概念的普遍态度。这是一种不负责任的态度。西方人不解释这一概念,还有一个可以偷懒的理由,这就是:使用这一概念时,对于来自古罗马的“civil”一词可以不作翻译而直接使用,至多将“civil”写成“civile”或者“zivil”。这就像中国有些地区的人将“家具”写作“家俱”仅仅是换一种写法而不是翻译一样。 civil权利这个概念流传到了中国,不可能仅仅换一种写法就让人接受,必须翻译成中文,才能让人认识它。因此,尽管也有一些中国人编写的工具书有意回避这个概念,不将它作为词条进行解释,但是在中文法律文献中、中文法学论著中和中国人的讲台上,法学家们和翻译家们还是有意无意地对这一概念做了多种解释。这些解释有如下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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