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美国·焚烧国旗案
| | 法律援助论文 如果法院认为被告的法律援助论文行为构成“象征性言论”,那么只要不属于淫秽或挑衅等“非保护”类型,它就受到第1修正案的法律援助论文保护。这体现在1989年的“焚烧国旗案”。在1984年,共和党在达拉斯举行全国大会。詹森等大约100名反对里根当局的示威者,在大街上游行并高呼政治口号。当示威者来到市政厅门前,詹森接过一面美国国旗,使之浸上煤油并开始焚烧。示威者一边焚烧,一边欢呼歌唱:“美国——红、白、蓝,我们对你吐痰。”在示威者散去后,一位旁观者收集了国旗的残体,并把它埋葬在自家后院。几名目击者在审判中证实,他们受到严重冒犯,但没有人受到任何人身伤害或威胁。此后,詹森因焚烧国旗而违反了德克萨斯州的有关法律,并被州法院判服1年监禁和2000美元罚款。德州的刑事上诉法院推翻了定罪,并认为惩罚损坏国旗的州法违反了第1修正案。在布仁南法官(j.brennan)的以下意见中,联邦最高法院以5:4表决维持了这一判决。 焚烧国旗案 (texas v. johnson, 491 u.s. 397m1989) 第1修正案在字面上只禁止对“言论”的剥夺,但我们长期承认它的保护并不限于口头或书面语言。尽管我们并不同意任何试图表达观念的行为都构成“言论”[引“征兵登记卡案”],但我们承认,行为可能“带有足够的交流成分而进入第1和第14修正案的保护范围”。为了决定特定行为是否带有足够的交流成分以使第1修正案发挥作用,我们应探询“传递特定信息”的意图是否存在,且接受者是否有相当可能去理解这个信息。 和限制书面或口头语言相比,政府一般可以更自由地限制表达式行为(expressive conduct)。然而,它不得因其具有表达成分而禁止特定行为。[帮助决定言论限制是否有效的因素,并非言论的语言或非语言性质,而是政府的相关利益。
| | | |
| | | | <<<<<全文未完>>>>> 全文字数约$$$zishu$$$字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