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选举制度中“人人平等”的原则
| | 法律英语论文 选举制度是美国以及所有西方民主国家的法律英语论文政治制度中的法律英语论文关键一环。[1]为了深入地了解这些国家中的政治制度和政治现象,就必须了解他们的选举制度。而要了解他们的选举制度,又不能不了解衡量选举制度的一把重要标尺,即legitimacy的概念。 本文是试图厘清legitimacy概念的一系列工作中的又一步。 在〈合法与合法的困惑——并论正当、资格及其他〉一文[2]中,我指出,我国学界普遍使用“合法性”一词代表legitimacy的概念,是错误的。对这个概念较为恰当的冠名是“正当性”及“资格”。我并提出,中文里的“服气”、“权威性”、“威望”等词都与正当性、资格概念有不同程度的意义重合。 在对现代政治学上的“正当性”即“资格”进行“概念细释”(concept explication)[3]后,我指出,这个概念意指“既合法又合民意”。更详细地说,“正当”或“有资格”意味着“既符合依照法律表述的民意,又符合依照民意制定的法律”。 本文将对上述“正当性”概念的两大内容之一,即“民意”的概念,再做进一步的细释。本文将指出,“民意”的一个中心内容是“人人平等”。对这个一般原则,绝大多数美国人都同意。但是,对它的具体含义,绝大多数美国人则不甚了了。而且,许多美国人还往往极力强调与“人人平等”标准相冲突的其他标准,如“州州平等”。甚至为了“州州平等”而懵懵懂懂地牺牲“人人平等”。 在以后的文章中,我将说明,这种在基本概念上的理解模糊与自相矛盾,是美国选举制度中的种种弊病的一个重要原因。限于篇幅,本文将无力做这项工作,而是力图为将来的分析提供一些尽可能清晰明确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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