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关于村委会成员候选人资格条件问题的思考
| | 小论文下载 「摘要」现行省级村委会选举法规大多规定了村委会成员候选人资格条件。但近年来围绕着村委会成员候选人资格条件问题,无论在学术理论界还是在实际工作部门,一直有争论。本文认为,在我国,对候选人规定高于一般选举人的小论文下载资格条件,是一个相当普遍的小论文下载现象;宪法所规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分离、相统一原则的适用范围为县乡人大代表的直接选举;对村委会成员候选人规定高于村委会选举一般选民的资格条件并不违宪。在法规中对村委会成员候选人规定高于村委会选举一般选民的资格条件,虽然会对村民选举权的自由行使构成限制,会对村民选举投票指向的范围构成限制,但却符合村民根本的长远的利益,不仅不与民主和村民自治的原则相矛盾,而且是使农村基层民主和村民自治健康发展的必然选择。县乡人大与村委会不同,对县乡人大代表候选人和村委会成员候选人的要求也应不同。现行省级法规大多只是从积极的肯定的方面规定了村委会成员的资格条件,指标不具体,缺乏硬约束,无法或不太好进行资格审查,应着重从消极的否定的方面规定村委会成员候选人的限制性资格条件。 「关键词」村委会,选举,候选人,资格条件 一 依照对村委会成员候选人资格条件问题规定的不同,现行省级法规总体上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未对是否应当作规定明确表态,另一类是明确表态应当作规定(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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