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关于村委会成员候选人资格条件问题的争论
| | 评职论文 「摘要」围绕着是否应当规定以及应当如何规定村委会成员候选人资格条件,无论在学术理论界,还是在实际工作部门,一直以来有着很大的评职论文争论。这一争论涉及到现有的评职论文省级法规关于村委会成员候选人资格条件的规定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意义;对村委会成员候选人规定高于村委会选民的资格条件,特别是从消极的否定的方面规定村委会成员候选人的限制性资格条件,是否违反村委会组织法和宪法,是否与我国选举的基本原则相矛盾,是否违反民主和村民自治的原则;应当如何规定村委会成员候选人资格条件等多方面的问题。 「关键词」村委会,选举,候选人资格 自1998年村委会组织法颁布施行之后,全国31个省级地方有26个制定或修改了本行政区域的村委会选举办法,有5个在制定的本行政区域实施村委会组织法办法中对有关村委会选举的问题作了规定。这些省级地方法规大多数都对村委会成员候选人规定了一定的资格条件,虽然规定的形式和内容不尽相同。 从形式来看,许多省级地方以“村委会成员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或“村委会成员候选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或“村委会成员候选人条件”,或 “提倡选民提名具备下列条件的人作为候选人”的表达方式,直接规定了村委会成员候选人的资格条件。有些省级地方以 “选民提名村委会成员候选人,应当推荐如何如何的村民”,或“村委会成员候选人应当如何如何”的表达方式,明确规定了村委会成员候选人的资格条件。有的省级地方虽然没有直接明确地规定村委会成员候选人的资格条件,但以在村委会选举办法中规定“村委会成员应当如何”的方式,或规定“村委会成员如有某种情形其职务自行终止”的方式,间接、隐含地规定了村委会成员候选人的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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