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新闻自由与个人名誉的艰难平衡:美国媒体中的诽谤诉讼
| | 论文集 「摘要」美国最高法院在《纽约时报》案(1964年)中确定了诽谤诉讼的论文集 “确实恶意”原则。在后来的论文集名誉权官司中,美国最高法院又把这一原则的适用范围从官员扩大到“公众人物”。由于何谓“公众人物”缺乏明确的定义,由此引发了媒体滥用新闻自由权的倾向。为此,最高法院在1974年又做出了缩小《纽约时报》原则适用范围的裁决。新闻自由权和个人名誉权是现代社会中最重要的两种公权和私权,美国最高法院不得不艰难地在这两者之间维持某种动态的平衡。 在讨论新闻自由和名誉权案件时,国内法律学者们经常提及的一个参考案件是1964年发生在美国的《纽约时报》公司诉萨利文案(以下简称《时报》案)1.但是,这一当时只涉及政府官员公职行为的原则,何以会逐渐扩大到“公众人物”?如何确定公众人物?是否在所有涉及公众人物的诽谤案中,大众媒体都可以免责?如何能够在保证新闻自由的前提下,保护个人的名誉权?对这些问题,国内学者较少论及。本文试图描述《纽约时报》案原则的确定、发展和收缩的过程,探讨其中的原因。这或许对目前国内因民法典的起草而出现的有关公众人物名誉权的讨论有所启示。 (一) 《时报》案是美国宪政史上一个里程碑式的判决,其源起与当时美国国内风起云涌的民权运动密切相关。为了扩大黑人民权运动的影响,争取社会支持,1960年3月29 日,64位著名民权人士购买了《纽约时报》一个整版的篇幅,刊登了题为《请倾听他们的呐喊》(heed their rising voices)的政治宣传广告,为民权运动募捐基金。这幅广告猛烈地抨击了美国南方各级政府镇压民权示威的行径,其中特别谴责阿拉巴马州蒙哥马利市警方以 “恐怖浪潮”对待非暴力示威群众的行为。广告还称,这些“南方的违宪者”正在一意孤行,镇压和消灭黑人民权运动及其领袖马丁·路德·金。后来,这个广告中有个别细节被发现不够真实。于是,蒙哥马利市负责警察局的民选市政专员(elected commissioner)萨利文(l.b.sullivan),写信给《纽约时报》和部分签名人士,有求撤回广告。2在遭到拒绝后,便控告阿伯纳斯(ralph d. abernathy)等4名在广告署名的黑人牧师3和《纽约时报》严重损害了他作为警方首脑的名誉,犯有诽谤罪,要求50万美元的名誉赔偿。萨利文起诉所依据的是阿拉巴马州法:官员可以告指责其职务行为的言论诽谤,但不得请求赔偿,除非事先书面要求对方收回言论并遭到拒绝。在他的带头下,其他一些被批评的官员也纷纷效法,控告北方自由派的新闻媒体,要求巨额赔偿。一时间,《纽约时报》总计被要求索赔达五百万美元之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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