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欧洲的宪法法院与日本的宪法法院构思
| | 法律毕业论文范文 一、前言:最高法院的法律毕业论文范文改革讨论 战后引入日本的法律毕业论文范文违宪审查制度极不活跃,日本最高法院并未充分履行其“宪法守护人”的职责,这一点是能够得到多数人认同的。日本最高法院几乎没有在解决人权问题和承认新的人权方面对立法部门和行政部门起到任何指导作用,对于宪法第九条长期采取的是可将其称之为司法拒决的消极主义的态度,基于这样的状况,有必要进行一些改革的呼声便自然高涨起来。 就最高法院的改革,人们已提出各种构想,主要有:对于法令违宪不能拘泥于是非黑白两者必取其一的判断手法,而可以考虑从技术方面的改进着手,如开发和活用适用违宪和合宪限定解释等更为有弹性的宪法判断方法;改变法官的选任程序,在由内阁任命之前通过专门设立的由专家组成的咨询委员会;改变法官结构提高学者和女性的比率;或是进行人事方面的改革,采用年轻人才降低法官的平均年龄,甚至考虑进行有待修改宪法的根本性制度改革。 现在最受大家关注的是,能不能将在欧洲已成为主流的宪法法院引入日本。有关这个建议,原最高法院法官伊藤正已的倡导[①]和读卖宪法修正草案[②]很有名。但对这一点,怀疑将德国型的宪法法院移接到日本的司法制度中能否顺利地运作下去、主张必须要考虑到建构制度的社会背景和司法传统、法官素质的谨慎论[③],以及认为在日本、法院的活动哪怕是积极起来,在保障人权方面也不能寄予太大希望,相反也许只会通过积极的合宪判断来完成其维护制度之作用的戒备观[④]仍根深蒂固。宪法法院的设立,还需要程序上的宪法修正,这也被看作是对改革产生踌躇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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