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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法的规范体系及其适用——以《侵权责任法》第5条的解释适用为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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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选题】关键词: 侵权责任法 规范体系 适用内容提要: 《侵权责任法》颁布后,整个侵权法规范体系面临着重新调整。《侵权责任法》第5条规定了《侵权责任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侵权责任法》与其他法律之间可能有四种关系:与《民法通则》之间是下位法和上位法的关系;与《产品质量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环保法》之间有两层关系;与《产品质量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环保法》之间有两层关系,即首先是新法与旧法的关系,其次《侵权责任法》的一般规定与这些法律构成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其相关章节与这些法律则构成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之间则构成上位法和下位法的关系。 一部新的法律通过后,必然会对现存的法律规范体系产生影响。法律规范体系必然要经历一个调整期,以使受到冲击的整个法律规范体系恢复到应有的和谐状态,为法律适用和社会关系的有序运转提供规范基础。法律规范体系能否恢复到应有的和谐状态,一则与新法本身有关,二则也与对法律规范相互之间关系的解释有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5条规定,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侵权责任法》与其他对侵权责任有规定的相关法律一起构成侵权法的体系。该条规定意在处理《侵权责任法》与其他法律相关规定的关系。但在具体适用上,是否能够按照本条规定所言,对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值得讨论。 为行文方便,以下将《侵权责任法》定义为基本法律,将其他对侵权责任另有规定的法律定义为其他法律。除非特别指明,此处的“基本法律”并非《立法法》第7条第2款意义上的基本法律。如此定义,有两层含义。其一,如果《侵权责任法》是《立法法》第7条第2款意义上的基本法律的话,那么它应当由全国人大而不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众所周知,《侵权责任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其二,基本法律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关系,可能不限于侵权责任法体系的范畴。因此,将其放在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的视野中讨论,会使得这一问题具有普遍意义。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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