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人权的存在形态及实现途径 ——论李步云先生的人权三种存在形态理论
|
|
【法律论文】一、权利、人权及人权概念自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以来,我国法理学界开始关注人权问题,但对人权的理解却存在很大的分歧。正如有学者认为“人权是一种价值观念、道德观念的体现,因而人们就有不同的人权观”。[1] 即使是在相同的世界观、价值观指导下,也可能由于运用方法、观察视角或理解层次与境界的不同而对人权问题的看法迥异。 人权诸问题的界定虽存在差异,但总体而言目前我国大多数学者对人权界定的逻辑路径基本一致,即没有脱离“人”与“权利”这两个基本点去理解人权概念。人权的终极关怀在于对人的尊重,但如何实现这一人类的终极关怀则体现了人类的理性与智慧!“人”这一基本点当然成为了人权概念界定的首要因素,所以研究人权离不开对人的研究。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马克思提出了“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原理,为探讨人权概念提供了理论依据。1843年秋,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中,第一次提出和阐释了人权概念问题。即所谓人权,无非是市民社会的权利,它与公民权不同,是人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2] 马克思将人权视为不分民族、阶级、性别等差异,任何人都应平等地享有的权利,这是其本来意义上的人权。同时,从人与人社会协作的关系出发,马克思认为“人权的一部分是政治权利,只有同别人一起才能行使权利,这种权利的内容就是参加这个共同体,而且参加政治共同体,参加国家。这些权利属于政治自由范畴,属于公民权利的范畴。”[3] 在我国现代学者中,李步云先生发展了马克思关于人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观点,认为人权本身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利益关系,并对主观形态的人权概念作了精辟的定义,即“人权是人作为人以其自然属性与社会本质所应当享有和实际享有的权利”。[4] 他认为人的本质包括人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这两方面是统一不可分割的。人的本能要求生存、要求自由、要求过好的物质生活与精神生活,这是不证自明的道理;另一方面,他认为社会关系是人权存在的前提,生活在社会关系中的人必然存在各种利益矛盾与冲突,需要有权利与义务去加以调整,也就产生了人权问题。在自然属性的维度上,李步云先生已将获得“利益”当
|
|
|
|
<<<<<全文未完>>>>> 全文字数约8511字
|
要阅读全文请先注册成VIP会员!详情请阅读会员专区!
VIP会员可以阅读全文, 欢迎加入VIP会员专区! 加入VIP会员步骤如下:
注册用户名→在线购卡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