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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案同判的宪政意义及其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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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秘毕业论文】同案同判应当是法律适用平等原则的体现。但本文对1107个案件的实证分析结果表明,应然的平等原则以及法律规范本身并不能成为同等法律适用对象之间的唯一等价物,仅仅根据某种情况适用了某个法律规范,并不能确切地预见同等情况也一定会适用同一法律规范。为此,本文提出了解决同案异判问题的两个对策。 “适用法律人人平等”是唯一在宪法和刑法中都有明确规定的基本原则,因而在宪法与刑法两个领域之间形成一条天然纽带。宪法中的平等原则与刑法中的平等原则之间的这种亲缘关系可以从三个方面加以把握:其一,任何公民都不得因身份地位上的优势而获得超越法律之外或者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也不能因身份地位上的劣势而构成遭受法律制裁的根据。只有当身份地位不同的个体因同样的违法犯罪行为而受到同样的处罚时,才意味着平等原则的实现。其二,身份不仅不应成为逃避或者受到法律惩罚的根据,也不应成为得到或者失去法律保护的原因。然而,在我国刑法文化中,公民作为可能的被害人同等地得到刑法保护,并没有像公民作为可能的被告人同等地受到刑法惩罚那样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其实,同等犯罪同等惩罚与同等被害同等保护都是平等的应有之义。其三,平等还意味着法律惩罚机制的激活只能以回顾性的已然行为为主要根据,而未然的所谓犯罪可能性、人身危险性、个体的特殊素质等等不能成为发动刑罚的主要根据;否则,如果将法律的惩罚根据建立在特殊人之假定上,可能从根本上颠覆了平等原则之要义。然而,应当平等并不等于实际上真的平等了。无论在宪法还是刑法中,平等都是一种理想的应然状态,而法律适用实际中的实然状况到底如何,平等原则到底在多大程度上得到了贯彻实行,尚无精确的实证数据加以证实。本文主旨就是发现、证实、解释平等原则的应然与实然之间的距离,并为缩小这些可能存在的距离进行对策论证。 我们可以将同等情况同等对待进一步具体化为同案同判。如果只有抽象的平等原则而无实实在在的个案公正,或者司法实践中同案异判,实际上便向人们传递着消极信息,法治原则将无法真正得到张扬,人们便无法通过前后一贯的案件信息,在头脑中形成法律行为与结果的稳定预期。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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