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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刘涌案件改判引起的社会反响看公开裁判理由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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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法律免费毕业论文】刘涌案件二审的改判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其中许多人对改判结果感到不理解,甚至表示强烈不满。这一方面说明公众十分关注司法的公正性,并对司法在实现社会正义方面的作用给予很高的期望;同时也说明,该案件的处理不论实体上是否正确,都没有达到诉讼的预期效果,没有发挥刑事诉讼的应有功能。之所以出现这种结果,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二审法院判决书没有充分阐释其之所以如此改判所依据的理由。 在刘涌案件的二审判决书中,二审法院对于将一审判决中的死刑立即执行改为死缓这样一个重大改变,作了如下简单而又模棱两可的说明:“关于上诉人刘涌、宋健飞、董铁岩及其辩护人所提公安机关在对其讯问时存在刑讯逼供行为的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此节在一审审理期间,部分辩护人已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该证据亦经庭审举证、质证,公诉机关调查认为:此节不应影响本案的正常审理和判决。 二审审理期间,部分辩护人向本院又提供相关证据,二审亦就相关证据进行了复核,复核期间,本院讯问了涉案被告人,询问了部分看押过本案被告人的武警战士和负责侦查工作的公安干警。本院经复核后认为:不能从根本上排除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存在的刑讯逼供的情况。“”上诉人刘涌系该组织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鉴于其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本案的具体情况,对其可不立即执行。“至于二审中提交了哪些相关证据或者新证据,为什么这些证据能够改变一审判决中关于刑讯逼供的认定,二审法院没有作出具体解释。在实体方面,”论罪应当判处死刑“的刘涌鉴于什么样的”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本案的具体情况“而改判为死刑缓期执行,也没有详细说明。总之,根据该判决书所说的十分笼统的理由,不能必然得出改判的结论。其实,刘涌案件的判决并非个别情况,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着判决书过于简单、概括、模糊、说理性差的问题。 法院的裁判书确定了判决结果,却不说明据以作出该裁判结果的理由,看不出判决结果是如何形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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