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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犯罪及其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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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史论文】什么是跨境(跨国)犯罪?按照犯罪学的观点,当犯罪行为或犯罪结果发生在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即两个法域,并违反了它们的法律时,该犯罪就通称跨境或跨国犯罪。联合国将跨国犯罪细分为十七大类,其中重要者有:发动侵略战争罪、有组织犯罪、洗钱犯罪、非法贩卖毒品犯罪、利用计算机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六种。从上述这六种跨国犯罪来看,它们虽有其各自的特点,但又具有一些共同特性: 其一是跨境(国)性。这当然是与科学技术发展和信息高速公路的建立有关。由于信息畅通,全球经济一体化浪潮汹涌澎湃,拉近了人类彼此之间的联系与沟通。既可以患难与共,又可以相互竞争。这就是犯罪具有跨境(国)性的客观原因。 其二是有组织性。犯罪形式的有组织性,具有更加复杂、更加凶暴、规模更大、危害更烈的特点。过去的帮派团伙犯罪犹如夫妻店,如今的犯罪集团则像跨国公司。目前全球主要有五大犯罪组织,即意大利的黑手党、俄罗斯犯罪集团、日本的山口组、哥伦比亚的毒品卡特尔和香港地区的三合会。这些犯罪组织之间的各种形式的联盟又正处在形成当中,所有的迹象都表明,这些组织之间的关系正迅速变得更紧密、更复杂、更协调,其危害性也更大,更难对付。 其三是犯罪手段现代化。这些跨国、跨境的犯罪组织以其经济实力,雇用最优秀的人才,采用尖端技术和先进设备,甚至购买喷气式飞机和隐型潜艇实施犯罪,其危害之大是前所未有的。他们向全球销售有害的产品并提供暴力服务,而且以其经济优势和政治腐蚀拉拢政府或社会组织,控制其活动以保护它们自己。 其四是犯罪目的都在于攫取更多的财富。一切犯罪都是经济因素造成的,跨境、跨国的有组织犯罪,则是追逐最大的经济利益。只要有利可图,他们宁愿冒杀头的危险,也在所不惜。“地下银行系统” 的存在,就说明他们犯罪的目的。据调查资料显示:在日本东京、大阪和名古屋的交易所上市的企业中,有98%承认其向黑社会支付“保护费”。遗憾的是,许多国家政府盲目接受一些来路不明的巨款,使其成为有组织跨国、跨境犯罪的保护伞。 基于跨境(国)犯罪的特殊形式和共同特点,对付它们的有效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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