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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庭审改革若干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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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的议论文】审判方式的改革重点在于庭审方式的改革,新刑诉法对庭审方式的改革,则集中表现在重新配置控、辩、审职能,改变过去由法官直接调查证据的方式,确定了控辩双方向法院举证,同时不排除法官调查权的庭审方式,确立了控辩双方相衡对抗,法官居中裁判的科学的控辩式庭审格局,并围绕这一变革,修改了法院在庭审前作实体性审查的程序。新的刑事庭审方式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庭审方式,它既具备当事人主义诉讼的某些特征,又不乏职权主义的技术性因素,同时带有浓厚的中国特色。我国庭审制度的改革,已经由刑诉法的修改而建立了一个基本的模式,然而在这个基础模式之下,尚存在一个具体方式的选择问题。除具体方式的选择外,还存在一个对目前的庭审模式作必要而且可能的进一步改革完善的问题。由于条件的具备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因此制度的改革也应当是渐进的。本文拟就新的刑事庭审改革的有关问题作一探讨。 一、刑事庭审制度完善的途径。 由新刑诉法勾勒的新的庭审制度,在操作的实践中面临着一种两难的困境:它既不能按传统方式那样令司法人员驾轻就熟,又不能使人们学着国外一种既存而且成熟的模式依葫芦画瓢。如何对这种制度进行实际的操作,是中国司法制度建设和诉讼法制建设的一个难题。加之新刑诉法所确立的制度还存在相当的过渡性和有待完善性,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完善我国的刑事庭审制度,笔者认为,以下三方面是其必由之路。 (一)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及其他诉讼主体通过实践逐渐适应新的制度,逐渐相互协调,在实践中求同存异,在各分歧点上,通过实践找到一些各方较能接受的也相对合理可行的方法,以消除内耗与摩擦,保证制度运行的必要效率与效益。为有效实现此目的,司法机关和其他诉讼主体须遵循三项原则:一是法制原则。必须根据刑诉法的规定进行操作,不能突破法律和曲解法律。依法,包括依照法律的明确规定和依据法律的精神这两个方面。如公诉机关向法院移送主要证据复印件的范围,鉴于此次庭审制度的改革目的之一就是要防止庭审走过场,实现庭审实质化,从而要求庭审主要是程序审,并以此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先入为主,那么,主要证据复印件的范围就应适当限制,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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