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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心理与庭审证据之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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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刑事证据是刑事诉讼的灵魂,没有证据便无法进行刑事诉讼。但是有了刑事证据,如果不懂得如何运用,也无法完成诉讼的任务。因此刑事证据的运用,是刑事司法活动的核心。对于公诉人来说,懂得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是至关重要的。本文试从刑事司法心理的角度,探讨公诉人在法庭上如何运用证据指控犯罪。 一、刑事司法心理和庭审证据运用之关系 1、刑事司法心理的特点刑事司法心理是指影响和支配刑事司法人员在刑事司法活动过程中实施刑事司法行为的各种心理因素的总称。刑事司法心理因素包括认识、情感、意志、气质、性格、兴趣、需要、动机、理想、信念、世界观、价值观以及心理状态等。其中,起决定作用的是人的理想、信念、世界观、价值观、意志、情感、兴趣、需要和动机。具体来说,刑事司法心理具有如下特点: 首先,刑事司法心理是一种心理现象。心理是人脑的活动,在没有表现为行为之前,是看不见、摸不着的,具有内隐性。行为人在实施行为之前,心理就已存在,行为结束后,心理并不一定立即消失,可能继续存在下去,具有相对独立性。因此,心理与行为是不同的,行为必须以言语和动作的形式表现出来,具有外显性,而且行为总是在一定的心理影响和支配下发生,不受心理影响和支配的行为是不存在的。但是心理与行为又具有不可分割性,离开行为,就难以分析人的心理,只有在行为发生之后,才能从这一表现入手,对行为人的心理机制作归因分析。其次,刑事司法心理产生于刑事司法活动过程中。所谓刑事司法活动,是指刑事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按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法律审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再次,刑事司法心理是指与刑事司法活动有关的人的心理。在刑事案件中,与刑事司法活动有关的人首先指刑事司法人员,即有侦讯、检察、审判、监管人犯职务的人员。此外还包括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第四、研究刑事司法心理的目的是提高刑事司法效能。效能是指事物所蕴藏的有利的作用。近年来,随着犯罪心理的变化,犯罪手段日益复杂,犯罪方式更加狡猾和隐蔽,这些情况对公诉人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诉人迫切需要用现代科学知识,包括刑事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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