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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侦查中滥用、违法羁押的危害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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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写法律硕士论文】羁押是指将依法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关在看守所或其他规定的场所,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持续性的法律状态。其目的是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自杀、毁灭罪证或继续犯罪,以便于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羁押因其对个人人身自由的剥夺,被视为诉讼保障手段中的一把双刃剑,既能保障诉讼顺利进行,也可能导致无辜的人蒙受自由被错误剥夺。 羁押在当前我国侦查实践中被普遍运用,目前,由于各方面因素的影响,违法羁押、超期羁押等现象时有发生。羁押趋于工具和普遍化,使得侦查羁押的适用走入误区,其危害是严重的,既损害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及法治的严肃性,又影响了审判时的正常罪刑关系和审判后的刑罚矫正功能,并影响我国的社会安定和国际形象。要走出误区,必须从侦查人员个体观念和行为、立法等制度构造、刑事诉讼价值理念的选择等方面进行调整。 一、侦查中滥用、违法羁押的危害 侦查羁押适用上的工具化和普遍化、甚至违法现象,背离了刑事诉讼立法确立侦查羁押作为诉讼保障措施的主旨,其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侵害是显而易见的,但其危害性绝不能简单地就这单一层面去探究,而应在这一基础上有更深入的认识。其危害作用、体现于法律、社会、政治等各个方面,在司法领域尤其严重。 1、法律意义上的危害 (1)对法的严肃性的损害 从法的鉴别和引导功能来说,立法的鉴别是一种静态的鉴别,并不为普遍公众所通晓,而司法过程中的司法鉴别则是一种动态的鉴别,静态的立法通过动态的司法为公众所知。静态的法在动态的司法过程中,因严格执行而获得公众的尊重,从而实现其对公众的鉴别和引导功能。“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是我国建设现代法治国家的重要原则,而侦查羁押适用中的误区,则因其忽视、规避、甚而无视刑诉法的立法主旨,构成了对法治原则的践踏、对法的严肃性的严重损害,削弱了刑诉法对公众行为的规制能力。可以推断,有时执法者的滥用职权、违法违纪行为,包括侦查中滥用、违法羁押的行为,或许正是引起一些人违法犯罪以挑战现行法律的内心动因之一。 (2)影响了正常的罪刑关系 “罪刑相适应”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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