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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应增设故意制造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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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博士论文】按照《辞海》的解释,事故原本指“意外的变故与灾祸”,“今用以称工程建设、生产活动与交通运输中发生的意外损失或破坏。有的由于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为当前人力所不能全部预防;有的由于设计、管理、施工或操作时过失所引起。后者称为责任事故。这些事故可造成物质上的损失或人身的伤害。”辞海对事故的定义中,虽然没有出现“故意造成的事故”、“过失造成的事故”这一类词语,但其表述已经明确表达了这样的信息:事故发生的原因,一是自然力或者其他意外;二是人为的破坏;三是责任者的过失。但是,在我国现行刑法中所有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事故类犯罪均限制在过失犯罪的范围内,出现了不追究故意制造事故罪的“法律空白”。我国刑法应当增设故意制造事故罪,以完善我国的刑法体系。 一、故意制造事故罪的行为特征 为了准确地创设惩治故意制造事故罪的专门条款,我们有必要认真研究故意制造事故的行为特征。现将故意制造事故罪的基本特征概括如下: 1.行为人主观上有制造事故与规避责任的故意。 主观上的故意是本罪区别于过失肇事的根本特征。故意制造事故具有明显的预谋性特点,绝大多数在事先经过周密策划,有的还结成团伙,采取分工合作、交叉组合、各司其职、经常变换作案地点等办法提高作案的成功率。故意制造事故的动机具有多样性,在牟利、泄愤、报复、要挟、损毁他人信誉等具体动机的支配下,都可以出现故意制造事故的行为。行为人是否谋取了非法的利益不影响本罪的认定。 由于实施本罪的动机往往是牟利、损毁他人信誉等,故行为人规避法律责任的特点十分突出,往往是制造事故的行为十分隐蔽,在现象上事故的责任却明显地落在相关人的身上或呈现为意外事件。如果用惯常的思维模式判断,很可能难以发现隐匿在暗处的故意性行为。 2.行为人利用了某些客观条件或相关人的过错。 故意制造事故不可能“白手起家”,利用某些客观条件或者相关人的过错是行为人得以逃避法律责任的重要前提。故意制造事故的关键性行为总是隐蔽的、短暂的,制造事故的机会也往往稍纵即逝,作案人的蓄意而为大多与相关人的过错交织在一起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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