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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罚金刑之强化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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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提纲范文】一 罚金刑概述罚金刑是指由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个人所有的一定数额金钱的一种刑罚方法。同自由刑相比,罚金刑的优点主要表现在:1.罚金刑的经济性。一方面,从刑罚观念上讲,罚金刑符合刑罚经济的原则。本世纪以来,刑罚经济的观念日盛,并在一定程度上指导监狱改革和行刑实践。该原则要求,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力求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的最大社会效益, 以不执行、减少执行以及不实际执行刑法来达到执行刑罚的效果,寻求刑罚执行的多效益。这其中也就包含着,如果执行较轻的刑罚就能取得执行的效果,就不应当执行较重的刑罚。适用罚金刑,物质消耗少,人力投入少,显而易见比较经济。另一方面,从经济效益角度而言,罚金刑的执行不仅本身成本不多,同时又能为国家创造收入,且不影响犯罪人聪明才智的发挥及其个人财富的积累。 2.罚金刑执行的开放性。 自由刑的执行是典型的封闭式,而罚金刑的执行则是开放式的,并不使犯罪人脱离其原有的工作生活环境,可避免其在监狱内交叉感染,避免其对社会生活的不适应性。这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入狱服刑给社会、罪犯本人及其家属带来的各种负面影响,而且能够通过减少拘禁的弊端、尊重受刑人的尊严来唤起促进犯人改造自新的欲望,培养其适应社会生活的能力,并促使其重返社会,使矫正教育成为可能。 3.罚金刑执行的匿名性。刑罚是对犯罪人的惩罚,痛苦是刑罚的根本属性。任何刑罚都是对犯罪行为的否定评价,都是对犯罪人的权益剥夺或限制。生命刑使罪犯丧失宝贵的生命; 自由刑使罪犯身陷囹圄,丧失活动自由;财产刑使罪犯失去财产,甚至一贫如洗;资格刑罪犯参与政治活动的权利化为乌有。对犯罪人适用刑罚,除了刑罚本身所带来的有形损害外,还有许多刑罚的附随效果,如名誉信誉的降低、亲朋好友的离异、就业难度的加大等等。刑罚的有形损害和附随效果,对受刑人而言,都是一种痛苦。但罚金刑的执行,对受刑人的名誉和社会关系并无不良影响,不像受自由刑之执行一样留下污点。日本刑法学家福田平说,受罚金刑的人,不因此改变生活环境,周围的人也往往不加注意,即使被人注意到了,一般人也不会作太大的反应,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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