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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外在视点到内在视点哈特与法律实证主义的诠释学转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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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本科毕业论文下载】英国法学家哈特是二战以后法律实证主义的重要代表,是现代西方法学史上举足轻重的人物。在我国,人们对法律实证主义的研究一直比较薄弱,对哈特的研究亦是如此。一谈到哈特,人们马上就会想到他的着名的“法的规则理论”,这实际上只是哈特法律思想的核心之一,哈特在法学史的另一个重要贡献就是他对法律实证主义思想作了重大的改造,这种改造在学界常常被称为“诠释学转向”。 一、法律实证主义 “家族相似”的流派法律实证主义是西方法学史上最为重要的法学流派之一,同时,它也是一个难以界定的派别。不同时期的实证主义思想家的观点差别很大,以致人们开始怀疑它是否能够构成一个一致的法学派别。罗伯特在其“关于法律理论和法律语言学的方法考察”一文中说过:“法律实证主义是一个被用来描述不同的法律理论家族的术语法律实证主义只是一个具有“家族相似”的学术流派。 “家族相似”是维特根斯坦为了反对认识中的“本质主义”而提出的一个概念。所谓“家族相似”指的是一个家族中的每一个成员总是和另外的成员有相似的特征。 维特根斯坦的这一观点对于我们认识法律实证主义是非常有用的。我们很难把握法律实证主义的“本质”特征,而只能认识到它的“家族相似性”。我把这种“家族相似性”大致归结为: 第一,法律实证主义是一种描述性的法律理论。 所谓描述性的法律理论,指的是法律实证主义试图通过对实在法的描述性分析来揭示法律体系的特征。这就和自然法理论区别开来,因为自然法理论一直将法的描述性特征和法的评价性理论缠绕在一起。实证主义者试图通过描述性理论来建构法的体系,从而使法律变成一门“科学”。 第二,法律实证主义将法的研究对象限制于实在法领域。众所周知,法律实证主义试图将自然法从法的领域中驱逐出去,试图将价值判断排除在法理学研究范围之外。他们认为只有实在法才是法理学的研究对象。 第三,法律实证主义坚持社会事实理论和分离理论(Separability Thesis)。社会事实理论和分离理论是构成所有形式的法律实证主义理论的共同基础。法律实证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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