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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代刑事证据制度的完善与发展——浅析电子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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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个人简历范文】 电子证据作为证据的一种新的表现形式,已经被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国际组织所认可。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法律文件中都有对相关电子证据的规定,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为刑事电子证据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我国的电子证据立法仍具有明显的不足,电子证据的收集提取和应用还存在很多困难…… 计算机通讯技术、网络技术和网络商业化的进一步发展,引发了许多新的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如网络诈骗、网络上发布虚假信息、色情赌博网站、电子邮件炸弹、散发电子垃圾邮件及网络知识产权等问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各种大量的相关的电子信息作为证据被大量使用。因此,如何收集、提取、认证、采纳电子证据便成为日益关注的问题。 本文试图从电子证据对刑事证据制度的改进与完善为切入点,着力从电子证据的特点及对刑事证据制度的影响等方面来阐释,结合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证据制度的缺陷,提出我国刑事证据制度改进与完善的方向。 一、电子证据的定义 当前,电子证据在我国尚无明确的法律意义上的概念界定,对电子证据的定义也仅限于一般意义上的学术探讨。同时人们也尚未对电子证据的本质达成一致,但从目前国内外的学术及一些司法实务中,“电子证据”被广泛接受已是不争的事实。徐静村教授认为:电子证据是在网络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时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数据。学者刘品新则认为:电子证据是以电子形式存在的、能够作为证据使用的一切材料及其派生物,它是伴随着电子计算机技术或其他电子技术的发展而出现的一种全新的证据形式。 从上述定义我们可以看出,电子证据是一种信息技术时代由电子技术、通讯技术尤其是现代计算机网络技术而引发的新的证据形式,它已经发展成为超越传统证据形式的全新证据表现形式。 从广义上讲,通过信息技术所传递或存储的所有电子数据都可以作为电子证据,包括传统上的电报、传真、电话及到近现代才出现的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电子签名、电子商务交易记录甚至于网页、手机短信等。众多的证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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