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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主体的判断标准(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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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科毕业论文】三、民事主体的判断标准(一)对以上数理论的评述从上述各种理论中我们可以得出两个结论。其一,民事主体的主体地位必须得到法律的确认。此为上述各种理论的共识。认为尽管从根本上说,一个社会主体取得民事主体地位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但从现实的角度看,法律毕竟是控制社会的一种工具,控制进入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范围是立法者进行社会控制的一个重要手段,因而,一种社会主体能否取得民事主体地位完全是立法者选择的结果,民事主体资格是法律所赋予的资格。 其二,民事主体的确认的具体条件不同。抛开社会发展的要求和法律的确认,是什么内在的因素使一事物具备了成为民事主体的条件呢?上述理论的答案各异:“传统民事主体判断标准”为四要件,即名义独立、意志独立、财产独立、责任独立,缺一者不能被法律确认为独立的民事主体:“抽象人格论” 认为近现代民法都无一例外地将抽象人格赋予每一个有生命的人、法人、其他组织终生享有,且非因死亡或终止而不可剥夺,不可让渡或继承,是因为这种“抽象人”的权利能力具有天赋性、独立性、不可转让及不可剥夺性等;而“民事权利能力论”认为首先要考虑作为立法者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同时也必须尊重社会实际生活的需要,考虑其在社会实际生活中的状况,如财产状况、意思能力、利益需求、责任能力等事实要件,不具备一定的事实要件,立法者不会将他确认为民事主体,而社会组织作为民事主体所需的事实要件主要是其财产状况:“民事主体功能论”认为,判定自然人民事主体地位的原因主要来自自然法主张之天赋人权,并认为个人在经济和社会中发挥着重要功能,是法律确立自然人民事主体地位的根本原因,而其他社会存在的民事主体地位的判断也仅为社会存在的特定功能:“独立意志论”认为,衡量一个事物能否成为民事主体的标准应为独立意志,具备独立意志是一事物能够成为民事主体的标准:“财产载体论”认为,财产性人格是由市场逻辑决定的,只要能成为财产的载体,完成交易的使命,就可以是法律确认的主体。 那么,上述理论的各种回答是否有值得商榷之处呢?答案是肯定的。对于“传统民事主体判断标准”的四要件,已经不符合社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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