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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器官(或遗体)捐赠协议及其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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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制度论文】器官移植与抗生素的发现被公认为20世纪的两大医学进步,而器官移植则更被誉为“21世纪医学之巅”。然而,很长一段时间以来,由于供体器官来源严重不足而需要接受移植的患者又人数众多,器官移植经常处于“有力无处使”的尴尬境地,未能较好地发挥其应有的医疗作用。当前,随着我国器官移植技术的飞速发展及人们思想觉悟的日渐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已开始愿意捐献自己的器官或遗体用于器官移植。这对于弘扬我国社会主义互帮互助的道德风尚,提升人们的道德水平,救助更多人的生命,无疑都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另一方面,由于器官(或遗体)捐献是一种极其特殊的民事行为,在捐赠者捐献自己身体器官或遗体时也经常会有其近亲属出面阻挠的情况,甚至捐献者本人也会在签订器官(或遗体)捐献的协议后因各种原因而反悔,从而在相关当事人之间引发一些纠纷。这对我国的司法实践带来了挑战。基于此,本文拟就器官(或遗体)捐赠协议的特点、性质及其变更加以探究。 一、器官(或遗体)捐赠协议的特点与性质 器官(或遗体)捐赠协议即捐献者签订的表示愿意将其身体器官或遗体捐献给有关医疗单位以救助需要接受器官移植手术的患者的协议。从性质上来说,捐献者捐献自己身体器官或遗体的行为是行使自己身体权、支配自己身体的行为,这是一种显然的民事行为。因此,捐献者为捐献自己的身体器官或遗体而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器官或遗体捐献协议是一种民事协议。然而,与一般的民事协议相比,这种协议又具有一些特殊的方面,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器官(或遗体)捐赠协议具有很强的伦理性 伦理性是器官(或遗体)捐赠协议不同于一般民事协议的一个重要特征。通常,捐赠协议的客体是捐赠人有权处分的物,而器官(或遗体)捐赠协议则不同,它的客体不是物,而是具有人格性的人体器官或遗体。根据传统的民法理论,人体器官(包括遗体[2])不是法律上的物,因为法律上的物首先具有非人格性,而人格权法中规定,身体器官(包括遗体[3])作为人格利益的体现,是人格权的客体。[4]就是说,人的身体器官和遗体是寄寓人格尊严的一种实体,人对其器官及遗体的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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