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死者生前人格利益的民法保护
|
|
【法学法律评职论文】一、问题的提出《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仅依此为逻辑推理,则自然人死亡以后应不再可以享有任何权利。但是,自从1989年天津荷花女案(注:参见“陈秀琴诉魏锡林、《今晚报》社侵害已故女儿名誉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3辑),人民法院出版社1993年,第97页以下。)以来,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释上对死者生前的人格利益的法律保护问题已经多有涉及。 1.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关于死亡人的名誉权应受法律保护的函》认为:“吉文贞(艺名荷花女)死亡后,其名誉权应依法保护,其母陈秀琴亦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最高人民法院1990年《关于范应莲诉敬永祥等侵害海灯法师名誉权一案有关诉讼程序问题的复函》称:“海灯死亡后,其名誉权应依法保护,作为海灯的养子,范应莲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8月7日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5条:“死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4.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3月10日《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此外,《著作权法》第20条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根据该法第10、19、21条的规定,发表权也是著作人身权的一种,不能继承,但是其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和作者死后50年。限于篇幅,本文不
|
|
|
|
<<<<<全文未完>>>>> 全文字数约18083字
|
要阅读全文请先注册成VIP会员!详情请阅读会员专区!
VIP会员可以阅读全文, 欢迎加入VIP会员专区! 加入VIP会员步骤如下:
注册用户名→在线购卡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