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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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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法律评职论文下载】[摘 要]意思表示是私法秩序下绝大多数法律关系的起点。意思表示作为人的内心活动的外部传达或宣示,必然要引出意思与表示是否一致,以及两者不一致时如何对已有意思表示进行判断的问题。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是如何理解意思与表示在法律交易中的实质作用及其相互关系。较可取的做法是认为意思表示的内容与效力应该通过规定性的表示获得。 [关键词]法律交易,意思表示,意思表示 人的社会活动通常都受其意志支配,并且根据意志的内容与状态而导致一定的法律后果。所以,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意志都是法律关系的起点。在私法领域里,这种意志的精神存在或心理存在被称作“意思”,而将其外在的物质存在或形式存在称作“表示”。两者之间的关系在于,一个是实质存在,一个是外在表达。民法上所谓意思表示,就是指要获得一定法律后果的意思的外部表达。在此意义上讲,“意思表示”是绝大多数私法关系的当然起点,尤其是私法关系中的合同关系。于是,意思表示理论及其相应制度必然成为所有国家私法制度的一个基本问题,即使是英美国家法律制度也是如此,只是表现形式不尽相同而已。〔1〕 一、意思表示的历史源流与发展 关于意思表示的起源,学界有不同看法。德国学者艾森哈特(eisonhardt)认为:“法律交易是私法的核心部分,它在概念上是德国近代自然法一普通法法学的产物。法律交易与意思表示法律制度关联密切不可分割,但是意思表示究竟起于何时,却很难论定”。他认为,法律科学对于罗马法的依赖,在意思表示这个问题上并不清楚。〔2〕换句话说,意思表示的产生发展与罗马法没有多大关系。这种观点虽然有些绝对化,但是在某种程度上也不无根据,代表着现今许多德国学者的看法。 从法律历史上看,作为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或认识,意思表示在罗马法时期还没有出现。虽然在《学说汇纂》中也出现过保罗的用语“意愿表示”(declarae voluntatem),但它并不是作为一个概念术语使用的。〔3〕不过从此我们也可以看出,在罗马法学家的丰富著述中实际已经存有了意思表示的萌芽,或是可以间接说明意思表示的某些制度。首先,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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