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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的民法保护之范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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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免费论文网】摘要:物权的民法保护不仅涉及物权的安全,还决定了民法责任体系的构架。物权保护有不同方式,即侵权请求权方式、物上请求权方式和物上请求权—侵权请求权方式。其中第三种方式具有合理性,建议我国采纳该范式。物权保全请求权具有适宜保护绝对权利的特点,我国绝对权保护可准此建立。 关键词:物上请求权;侵权请求权;绝对权;范式 物权的民法保护范式有3种可能,即侵权请求权方式、物上请求权方式和物上请求权-侵权请求权方式。我国立法采取哪种方式较为科学,不仅关系到物权之安全,同时还影响民事责任体系的构架。笔者希望对该重大理论问题的探讨,有助于我国立法选择理想的保护范式。 一、 侵权请求权方式 侵权请求权保护方式,是指用侵权请求权代替物权请求权,物权保护与其它绝对民事权利一样,适用侵权请求权救济。在我国,这种方式不但得到了现行立法的确认[1](78),而且学者中也不乏支持者。如有学者认为,我国未来的民法典不应规定物上请求权,而应以侵权责任形式对物权加以保护。因为民法通则已经将返还原物、妨害排除和妨害防止作为民事责任形式规定,而在民法典中继续作为民事责任形式规定,不仅可以使民法典体系达到和谐一致,而且在实践上也有优越性。[2]还有学者认为,民法的物上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有统一的趋势及合理性。应当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将物上请求权纳入侵权请求权体系,并依此建立起科学统一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物权的民法保护机制。[3] 事实上,物上请求权为侵权请求权所取代是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的根本区别之所在。自从普通法有了侵权行为法,移物行为的侵权请求权就取代了所有者返还请求权。尽管法系背景不同,但大陆法系似乎有将传统属于物上请求权保护的领地让与侵权请求权的苗头。如不可量物侵害传统上为物权法所调整(如德国民法第906条与第1004条),但在现代社会,若将不可量物侵害限定于土地以及所有人,从环境保护的角度来看是十分落后的。在法国,这个问题交由近邻妨害侵权请求权解决。而在德国,有学者主张将不可量物侵害作为一般人格权侵害加以构成。其原因在于不可量物侵害的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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