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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基本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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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论文】一、民事诉讼的基本模式虽然近几年关于民事诉讼的基本模式的研究已经有了一定的深度和广度,人们对民事诉讼的基本模式的概念、基本模式类型、模式与其它诉讼制度的相互关系等有了一些认识,但是关于基本模式的问题并没有真正完全解疑,尚有许多问题需要深入研究。我们通常习惯于独立地来看待一个具体制度运作的合理性问题,而往往忽视该制度与民事诉讼基本模式的关照,并从体制的背景角度来加以分析,尤其是我们在建构具体的诉讼制度时,其独立性和单纯性更加突出。因此,有一些制度虽已建构,但却受到民事诉讼的基本模式的内在制约,其制度的基本机理与基本模式指令是相互矛盾的,所以难以发挥应有的功能和作用。 民事诉讼的基本模式则是对特定的或某一类民事诉讼体制基本特征的揭示,从宏观的视角审视诉讼的建构和运作。这也正是民事诉讼的基本模式概念的价值所在。如果不是在这一认识的基础上运用民事诉讼基本模式的概念,则必然影响对民事诉讼体制和民事诉讼其它基本理论的深入探讨。从民事诉讼的基本模式的理论来看,只有把握住民事诉讼基本模式的基本特征,才能够指明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基本目标、方向和方法,从而合理安排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全过程。 二、诉的利益 诉的利益的概念对于审判实务人员来讲,也许是一个比较生疏的概念,但关于诉的利益的概念和理论却很重要。诉的利益是指当事人诉中应具有的,法院对该诉讼请求作出判决的必要性和实效性。必要性是指法院有无必要通过判决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实效性是指法院能否通过判决实际解决该纠纷,也就是说从实效性的角度看,尽管该争议是属于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但如果法院作出了判决却不能实际解决争议时,该诉也就不具有诉的利益。关于诉的利益的研究,它的重要性在于明确哪一些起诉的案件法院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加以解决。对于民事审判实务工作者来讲,常常会遇到有一些问题或有一些案件是否属于民事案件的情况。实效性问题在理论界也存在着一定的模糊认识。有的人认为,既然是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法院就应当受理,作出判决。但如果从诉的利益的理论出发,充分考虑判决的实效性,那么有的争议就不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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