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试论《民法通则》中的知识产权制度
|
|
【毕业论文法学】知识产权是公民和法人的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我国《民法通则》对此作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本文试就知识产权的若干基本问题提一些粗浅的看法。一、建立知识产权制度的意义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商品经济和近代科学技术的产物。自十八世纪以来,资产阶级在生产领域中开始广泛采用科学技术成果, 从而在资本主义市场中产生了保障知识产品私有的法律问题。资产阶级要求法律确认对知识的私人占有权,使知识产品同物质产品,一样成为自由交换的标的。在这种情况下,便产生了与传统财产制度相区别的新的财产方式-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制度产生的历史不长,它的兴起至今只有两、三百年的时间,但对于推动资本主义社会科学技术和国民经济发展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在当今世界,一个国家知识产品的生产数量和占有容量,往往成为衡量这个国家经济文化水平高低的标志。因此,凡是科学技术发达的国家,都较早地建立和健全了他们的知识产权制度。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和知识产品市场的不断扩展,世界各国日益重视知识产权的立法问题;通过法律的形式授予知识产品所有者以专有权,促使知识产品进入交换和流通,知识产权制度已经成为各项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我国,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对知识产品的认识出现了有重大意义的突破。《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管理体制改革的决试论《民法通则》中的知识产权制度定,不仅对我国现阶段存在着的商品经济作,出了正确的说明,而且明确地承认技术已经成为独立存在的知识形态的商品。这些科学论断正是我们建立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几年采,经过巨大。的努力,我们先后颁布了《商标法》 (1982年),《专利法》(1984年),修订了《发明奖励条例》(1985年),《自然科学奖励条例》(1985年),发布丁《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1982年)。1986年4月通过的《民法通则》在第五章巾对知识产权作了专节规定,从而为建立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规范体系提供了指导性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把知识产权直接编入民法中,这在国际上是一个首创,是
|
|
|
|
<<<<<全文未完>>>>> 全文字数约5812字
|
要阅读全文请先注册成VIP会员!详情请阅读会员专区!
VIP会员可以阅读全文, 欢迎加入VIP会员专区! 加入VIP会员步骤如下:
注册用户名→在线购卡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