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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人权公约在我国国内的执行——兼评国际人权两公约在我国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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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大专毕业论文】1998年和1999年,我国先后正式签署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加入这两个重要国际人权公约是我国致力改善人权状况进程中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充分显示了我国政府对促进人权事业的积极态度和坚定决心。目前,公约正在等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正式批准。根据两公约的规定,在我国正式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三个月后,两公约将正式对我国生效。届时,我国必须承担在国内实现各项公约所规定的基本人权的国际义务。因此,公约在中国如何执行已成为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我国必须在理论上和制度上积极作出准备,尽量避免日后公约与我国国内法的冲突。 一 条约在一国国内如何执行归根到底取决于该国对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所持的态度。关于这个问题,国际上主要有两个派别:一是一元论,主张国际法和国内法属同一法律体系,两者的相互效力关系可分为国际法优先论和国内法优先论;二是二元论,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二者在效力上各自独立,互不隶属。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体现在实际方面主要是适用问题,即国际法如何在国内法上适用,尤其是条约如何在国内适用。一般说来,大体有两种方法:采纳和转化。 在中国,对国际法和国内法两个法律体系之间的关系通常是辩证的加以考虑的。考虑到国内法是由国家制定的,国际法也是由国家参与制定的,国内通说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但两个法律体系原则上是相互补充、相互渗透的,并不相互排斥。首先,国际法在国内是有法律效力的。为了在国内实施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国际法可以被视为国内法的一部分或者在国内法上作出明文规定。其次,国际法如果只有原则性的规定,就往往要求国内法有具体的规定,否则,国家的许多国际义务就无法实现。第三,国内法的规定不能改变国际法的现有原则、规则和制度,国际法也不能任意干预国家在其主权范围内制定的国内法。第四,如果一国在国内制定的法律与其国际义务相抵触,也就侵害了他国的权利和利益,该国就应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承担国际责任。因此,一国在制定国内法时应考虑到他们在国际法中的义务,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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