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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官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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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库】在司法活动中,法官和检察官只依照法律和良心办案。法律中体现的是社会公共理念,是行使司法权的依据;而良心则是保证司法官独立、公正地行使司法权的基本条件。 强调司法官严格依法行使职责,要求法官和检察官只依照法律和良心办案。法律中体现的是社会公共理念,是行使司法权的依据;而良心则是保证司法官自主、公正地行使司法权的基本条件。在办案特别是作出判断时,司法官的个人理念作为社会公共理念、个人良知和价值观的综合体现,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现实的社会条件下,司法官严格依法办案受到重重限制,包括体制的限制,但是,即使在这样的环境下,司法官的个人理念也是必需的,他们应该把理念的形成作为自身基本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并逐渐培养自身理念的彻底性——形成对法和正义的信仰。 在这方面需要注意的是:首先,司法官因其特定的社会角色和身份,应尽量做到中立,不能把体制的问题作为推卸自己责任的借口,甚至作为自己渎职的理由。其次,尽管司法官个人的作用受到一定限制,但在个人与集体的相互关系中,仍可能发挥个人的独立思考和积极作用,使其个性的力量和智慧产生一定的影响。最后,在社会转型期,由于法律和制度的不健全,法律的空白大量存在,法律的发展空间很大,司法官在司法活动中,通过个案探索实现社会公正的空间和机会很多,司法官个人的理念甚至比稳定发展时期具有更大的作为。例如,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实践就是通过个案的探索、突破,积累形成具有普遍意义的经验,逐步被司法实践和社会认可,形成新的规范(司法解释、立法),这种途径在我国当代司法实践和法律发展中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和历史意义。 在当前社会条件下,司法官应该具有怎样的司法理念、怎样发挥其理念的作用呢?笔者认为,至少需要考虑这样一些原则: 第一,对于司法官而言,职业道德比理念更重要。目前,对司法官而言首要的是道德素质的提高,其次才是技术层面的问题。公正是司法官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也是其司法理念的最本质要求。 第二,司法官应自觉地区别于立法者。从司法的定位和社会分工而言,社会的利益冲突和资源分配主要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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