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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家素质及法律教育刍论(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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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题目】三、法学教育与法律家的培养至此需要指出的是,本文所探讨的法律家实际上主要是指实务法律家,而法律家的培养也主要是指实务法律家、特别是司法官的职业培训。上文分析的法律家素质的三个方面固然缺一不可,但实际上有着明显的序列之别。而在法律家的培养中,依此顺序也存在重点和途径的不同。 一般而言,法律家的职业道德以及职业技能方面的素质,与法学家的研究资质培养不同,通常是随着法律家集团的逐渐成熟,通过专门的职业教育培训制度养成、并通过职业集团内部的自律机制保障的。这种职业教育或培训,在欧洲大陆及日本等国家和地区,通常是在大学法学教育体系之外,由专门的司法培训机构承担的,其重点在于进行法律实务知识的传授和长时间的实习,并在就职后通过逐级升迁和继续教育保证法律家素质的水准。在美国,职业教育则是由法学院承担,并通过从律师中选任法官的制度作为法官经验积累的途径。然而,必须指出,美国的大学法学院渊源于英国的律师学院,最初是一种行业内的师徒传承的法律教育方式,本身属于一种职业培训及机构,其授予的jd(法律博士)是一种法律实务学位,区别于专门从事法学研究的法学博士(phd)。也就是说,即使在美国,法律职业教育与法学教育也是有本质区别的[18]. 然而,无论哪个国家、何种体制下的法律家任职道路,强调的都是从事特定职务之前的职业培训以及实践经验的积累,而这些是不能由学历或学位取代的。在英美法的历史上,法律家的教育并不是通过大学、而是在律师学院通过师徒传承的方式进行的。随着大学的普及,基础的大学学历始成为必需,但这种学历教育并不能取代职业培训(甚至不能取代司法考试)的地位。至于继续教育(即任职后的定期培训),则完全与学历无关。对于法律家而言,在实践中积累起来的经验就是他们最大的财富;对于一个国家的法律职业集团,最重要的莫过于一个成熟的法律家培养体制和行业自律的机制。 然而,这正是我国目前最薄弱、也是认识的误区最多的一个领域。究其原因,首先是把法律家的素质简单等同于文化素质,忽视法律职业的特殊性、片面强调学历,甚至允许以国外获得的学历、学位取代任职必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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