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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权利行使自由度 保障当事人上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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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论文题目】诉权是当事人获得司法救济、实现权利的前提和基础。在民事上诉制度方面,如何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上诉权一直是诉讼法学界关心、研究的话题。■上诉人负担不应因上诉而超过原判决 为了强化对当事人上诉权的保护,在上诉审程序中更好地贯彻处分原则,使我国的民事上诉制度适应诉权的保障水平日渐提升和强化当事人处分权的趋势,笔者认为有必要在上诉审程序中确立不利益变更禁止原则。 所谓不利益变更禁止原则是指上诉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审理,不论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全部或部分地被支持,其判决既不能加重上诉人的民事责任,也不能减损上诉人应得的民事利益,其负担不得因上诉而超过原审判决。日本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四条关于“撤销或变更第一审判决,只在声明不服的范围内可以进行”的规定,以及德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三十六条关于“对于第一审的判决,只能在申请变更的范围内变更之”的规定,被认为是民事上诉审程序确立不利益变更禁止原则的典型立法例。 由于法律赋予对立的当事人平等的上诉权,如果一方上诉而另一方未上诉,表明未上诉方已放弃或视为放弃部分权利,这是其行使处分权的表现,如果二审法院加重上诉人的责任,就等于把被上诉方已处分的权利又判给被上诉方。这种做法违背了处分原则,同时也有失诉讼公正。从理性预期的角度看,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目的是希望得到比一审裁判结果更为有利的裁判,如果上诉审法院可以不顾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在上诉请求外加重上诉人的民事责任或减少上诉人的应得利益,将上诉人置于比一审裁判更加不利的境地,那么当事人很可能会放弃上诉权的行使,接受一审裁判,这会导致上诉审制度形同虚设。因此,民事诉讼法确立不利益变更禁止原则,在保障当事人行使上诉权的同时,实际上也起到了维持上诉制度功能正常发挥的作用。 但是,应当看到,不利益变更禁止原则的适用有其例外的情形:一是双方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均提起上诉或一方当事人提起附带上诉,双方当事人上诉请求重叠的部分不受不利益变更禁止原则的限制;二是一审裁判在上诉请求之外确有错误,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上诉审法院对此部分内容可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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