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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众热线失实 电视台应否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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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大全网】为反映百姓生活、吸引观众参与、让电视与观众互动,A电视台于2006年1月1日,推出了“观众热线”栏目。2006年9月23日,一名自称“赵燕”的观众拔打了电视台的热线电话,说她在当地的一家海鲜城用餐时,发现那里经营的海洋产品根本就不是“鲜”,绝大多数都是死货,甚至有的己变质多日。她吃后已引起肠胃炎,花去了数百元医疗费用。可相关部门却不闻不问,要求电视台通过舆论“管一管”。电视台于当晚8时30分的 “观众热线”栏目中,播放了该电话录并配上了“赵燕”讲话的字幕,最后要求“相关单位或个人及时答复”。由于当地只有一家海鲜城,该海鲜城于次日上午找到电视台,反映“观众热线”栏目播放的问题失实。电视台迅速进行了调查,结果证明海鲜城的反映属实。海鲜城认为电视台侵害了其名誉权,请求法院判决电视台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20000元。 就电视台是否侵犯名誉权问题,审理中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针对侵犯名誉权,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作过《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和《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后者是对前者的补充。《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明确规定:“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新闻侵害名誉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为:行为人实施了传播有损他人名誉内容的行为;所传播的内容有特定的指向;所传播的内容具有侮辱、诽谤性。本案中, “观众热线”属于新闻报道,电视台的行为与之吻合:一是虽然有损于海鲜城名誉的虚假信息为“赵燕”所提供,但电视台对这种信息进行了扩大、传播;二是电视台播出了有损海鲜城名誉的文字、语言;三是电视台对“赵燕”提供的、指向特定人的、具有诽谤内容的“新闻源”审查不严。据此,海鲜城诉请成立,电视台的行为己构成侵害名誉权。 第二种意见则认为不构成侵害名誉权。理由是: 1、“观众热线”不同于一般的新闻报道,属于新闻媒介发挥舆论监督的一种形式。新闻应当是真实的,这也是作者和新闻媒介的职责。新闻报道一旦出现,观众对其真实性一般也不会怀疑。“观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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