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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行为及其民事归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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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范文大全】论文提要: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行为简称操纵市场行为,主要有散布谣言与不实材料、实际交易操纵、虚假交易与相对委托四种类型,危害程度严重,牵涉利益深广;在司法实务中,尤其需要注重操纵市场行为与合法调控行为和虚假陈述、内幕交易等侵权行为之间的区分;依照现行相关法律规定,操纵市场行为应界定为一般侵权行为,适用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全文共6609字) 对于“操纵”一词,《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为:“用不正当的手段支配、控制。”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行为就是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用不正当的手段支配、控制证券交易、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使、致使他人作出错误的证券投资的行为,简称为操纵市场行为。 一、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行为概述 (一)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行为的类型 概括说来,操纵市场的行为类型典型的大致有以下几种: 1、散布谣言或虚假不实资料,即行为人恶意虚构事实、利用作股评、荐股等方式散布谣言,提供不实资料,哄抬或打压证券价格,通过逆向交易获利。 2、实际交易操纵,又称连续交易。行为人运用资金优势,针对某一股票暗中利用不同的证券帐户在市场上大量买入,其后制造涉及该股票的利好消息和多头行情,诱使普通投资者盲目跟进,行为人则乘机将所持的股票平仓获利,平仓后导致股价剧烈振荡和下跌时再趁低吸纳,为下一次炒作做准备,如此反复不已,但在手法上容易暴露。 3、虚假交易,又称对倒、洗筹、虚买虚卖,即同一行为人委托证券经纪公司做同一证券的数量接近、价格相近、方向相反的买卖,其目的在于创造虚假的成交记录和虚假的交易繁荣,以诱使普通投资者跟进,对于行为人来说,其实际所有权并未变化。 4、相对委托,又称合谋、联合操纵,即行为人与他人通谋,以约定的价格一买一卖、反复炒作,抬高或者压低股价,再真实地抛出或买进以获利。手法上比对倒更隐蔽。 有人对我国证券市场中操纵市场的行为人进行了实证研究,结果发现,通常可以把具备以下2项特征的看作操纵者:自买自卖、帐户之间的反复交易6次以上、当日内非理性交易、转托管两次以上、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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