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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立法的经济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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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格式】摘要: 一人公司作为一种新型的公司形态,一方面反映了现实社会的客观需要,另一方面对传统公司理念构成了极大的挑战。一人公司在国外已经得到了法律的逐渐认可,但我国公司法对一人公司未有规定,表现了立法的滞后性。各国公司法之所以将一人公司纳入法定的公司范畴,是其必要性和可行性的有机结合。经济学之企业、公司理论有助于我们设计合理的一人公司相关具体制度,公司资本制度的动态化便是其直接表现,所谓公司资本制度的动态化强调公司相关信息的及时公开,以保护相关利益人的权益。 关键字: 一人公司 立法比较 经济分析 我国《公司法》即将进行修改之际,一人公司成为学界讨论的焦点,学者对其如何加以完善提出诸多有益的建议,在公司具体制度的设计上也有不少创新,但总的来说对于这一新的问题有待深入的探讨。本文欲借助经济学有关企业、公司理论透视一人公司本质,通过经济学和法学的互动分析,把握一人公司立法的脉动,以期对我国《公司法》的完善有所裨益。 一,一人公司概述所谓一人公司,指仅有一个股东持有全部出资额(或者是股份)的公司,具体表现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一人股份有限公司,所以人们通常将其称为“独资公司”或“独股公司”。一人公司相对于其它公司形态而言,具有以下突出的特征:一是股东的单一性,即一人公司的股东仅有一人;二是公司财产的高度集中性,公司的全部出资或股份被公司的惟一股东完全所有。学理上通常将一人公司分为广义的一人公司和狭义的一人公司,广义的一人公司,包括被一个自然人、法人或单个财政主体所控制的公司,比如我国的国有独资公司、一人独资公司等。而狭义的一人公司是指设立时股东为一人,或者股权变动及股东人数变化致使股东只剩一个自然人的情况。根据一人公司的不同形成方式,可将其分为两大类别:(1)形式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包括公司设立时仅有一人的一人公司和因公司变更而产生的一人公司(譬如因股份的转让、赠与等原因)。(2)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是指股东人数在形式上虽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但公司的出资或者股份实际为一人所控制。本文所要探讨的一人公司是严格以一个自然人为核心的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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