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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近似商标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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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思想史论文】关键词: “象牌”水泥/商标侵权/判例内容提要: 1929~1936年华商上海水泥有限公司与暹罗红毛泥公司围绕象牌水泥商标侵权进行了激烈的斗争,经过工商部商标局两次审查评定,最终暹罗公司的“象桶”、“鸡象”水泥商标被撤销注册。本案既是民国时期商标法规实践的典型,也是引入判例解决商标侵权纠纷的一个典型。 20世纪20年代末至30年代初,随着国内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工商企业在产品上使用商标的数量呈现上升的趋势,中外厂商之间发生商标争议纠纷的案件也变得越来越频繁。在此,笔者就南京国民政府商标局对1929~1936年华商上海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水泥公司)和暹罗红毛泥公司(以下简称暹罗公司)关于“象牌”水泥商标侵权纠纷事件①的两次评定结果加以评论,以期对当前商标侵权纠纷评判有所借鉴。 一、“象牌”水泥商标侵权纠纷的案情介绍 上海水泥公司于1920年由刘鸿生等人创办,所制水泥及快硬水泥均以“象牌”为商标,并经全国注册局填发第95注册号。该公司水泥行销全国各地。1929年,上海水泥公司驻汕头的代理商通安公司报告,该市源大商号在市面上经销一种源自暹罗公司的象牌水泥,其商标没经过南京国民政府注册。3月4日,上海水泥公司董事长李拔可、总经理刘鸿生联名向南京国民政府商标局呈文,控诉源大商号“屡向暹罗国订购未经过我国注册之该国象牌水泥,运销汕地,意在影射国货,攫取巨利”,要求商标局对此进行制裁,“依法保障国货象牌水泥商标专用权利”,同时致函潮梅灰捐局,请求如果暹罗象牌水泥缴绢,应该“依法扣留,从严罚办,以保护国货”。②3月20日,商标局要上海水泥公司呈递商标图样,以便核办。4月11日,上海水泥公司呈递商标图样。经核查后,4月25日商标局呈请工商部转咨查禁暹罗水泥,依法科罚。经工商部批准后,③5月11日,商标局颁布公布结果,“上海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所制水泥使用象牌商标系依法呈由全国注册局补行注册有案,应予以保障,其汕头源大商号运销之暹罗水泥于使用之商标意存影射,损害国货销路,亟应一律严行查禁,依法办理”。对源大商号运销象牌水泥的行为,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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