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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榷“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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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法律专业毕业论文】湖南省某市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时,于2003年制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是标管理办法(试行)》。在其制订的文件第三章中有一种评标办法叫“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据说对防止腐败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该文件中“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的具体做法:①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接受投标人报名;②招标人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③技术标合格性评审;④投术标评审合格后进行公开抽签确定中标人。其价格由招标人请具备资格的咨询机构编制按市场价制定的合理定价。 按照其规定,凡属技术标合格后的投标人在接受由招标人制订的合理定价下进行抽签,确定中标人。其自的是为了保证在投标人能够享受充分的公正,防止各种腐败现象的产生。但是,实行这种办法能够确保投标活动的公正和防止腐败现象吗?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就是竞争,就是通过竞争,优胜劣汰,政府对市场经济的调控目的就是营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通过公平竞争促进经济的发展。而“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却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不论优劣、一律平等抽签确定,根本不需要竞争,只要手气好,抽到了“上上签”即中标了,工程也就到手,根本不需要去竞争,也根本不需要去考虑什么信誉实力,增强技术水平,而这种所谓的公平其实隐患着更大不公平,对那些实力强、技术力量好、各方面都比较优秀的企业很不公平。它们和那些实力差的企业一样,却只有一票,这对它们是不公平的。而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人为因素增多更难,避免腐败现象的产生。 这种所谓的公平,实在有违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有买椟还珠,所谓的“合理定价”是由招标人请具有资格的咨询机构确定的,咨询机构由招标人请自然是拿着东家的钱替东家办事的可能性多。作为投标人根本没有办法参与制订价格。在现在建筑市场僧多粥少的情况下,投标人不就是砧板的肉,任由招标人宰杀吗?招标人要想压价、要想提价,都是一家说了算,权力更大了,没有约束的权力,这样不是更容易产生腐败吗? 国家计委、经贸委、建设部等七部委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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