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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破产法的管理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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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本科论文选题】管理人制度是新破产法草案建立的一项新制度,新的破产法草案把管理人制度放到了比较显眼、重要的地位,在草案里专设一章作了规定。新破产法草案第三章规定了管理人的资格、地位、职权、监督、报酬和惩处等内容。这是对现行破产法清算组制度的一次大改革,也是与国际破产制度对接的一个良好开端。这个制度的创设引起了国内外的普遍瞩目。 所谓管理人,是指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接管债务人财产并负责债务人财产管理和其他事务的专业人员。新破产法为什么要专设一章来创设管理人这样一项新制度?它与现行国有企业破产法的清算组有什么区别?管理人是机构还是个人?究竟如何产生?对谁负责?它的职责又是什么?担任管理人是否必须具备资格?又有何种责任?如何对破产管理人进行管理?这些问题在起草过程中都引起了极大的争议。 破产管理人制度是各国破产法特别是英美法系国家破产法非常重视的一项制度,该项制度的目的是试图在破产程序过程中由熟悉破产业务的专业人员来接管债务人财产和处理与债务人财产相关的事务。而在中国,破产法中一直没有这项制度,管理人的部分职责主要由清算组来承担。198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第二十四条规定,清算组负责对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其成员主要由政府部门人员组成,并向法院负责报告工作。这种规定在实践操作中造成了如下一些问题: 第一,国有企业破产中基本上是由政府部门派出人员组成清算组,很少有专业人员参与,这使得破产程序很难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来操作进行;而且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本身都有公务在身,加之缺乏专业知识和能力,很难全身心和高效率地完成破产清算这种十分复杂的债权债务的商业安排。 第二,在非国有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由于政府与非国有企业没有太多关联,而清算组又主要由政府部门人员组成,所以造成在非国有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清算组的缺位。虽然现行的法律法规也允许专业人员参与清算组,但是由于对其准入资格和地位职责规定得模糊不清,加上清算组的工作报酬和收费没有采用市场化的方法,实践中其报酬没有保证,专业人员没有参与破产案件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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