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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日耳曼财产法团体主义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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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业毕业论文集】[内容提要]:本文论述了日耳曼财产法团体主义的特征、成因及意义。文章分四部分:首先,指出了日耳曼财产法中的团体主义在法律上主要表现为双重所有权,并着重介绍了“支配权”(gewere)制度,由此导出与团体主义相关联的财产转让的地域性和形式主义;其次,将这种带有团体主义色彩的日耳曼财产法与罗马法进行了比较,揭示其在财产观念和财产权利体系上具有不同特点;再次,文章认为导致日耳曼财产法团体主义的成因主要是日耳曼人的财产观念、社会经济形态和王权的作用,其中着重探讨了王权的作用;最后,对日耳曼财产法的这种团体主义特征进行了评价。 正如历史学家们所说,“就在基督教从内部征服罗马帝国的同时,日耳曼蛮族部落正从外部威胁着罗马帝国。”[1]公元5世纪中叶,在西罗马帝国的废墟上建立起来的东哥特、西哥特、法兰克、汪达尔和勃艮第等日耳曼王国,大多数是直接从原始社会转向封建制国家,仍然保留着大量的习惯法,并在日耳曼人中广泛适用;而同时,日耳曼征服者让罗马自由人“仍保持其自由,相互间仍得自由生活在其罗马法之下”[2].不过,随着罗马人和日耳曼人的交往频繁,“尔后条顿因素之吸收入罗马因素之中,以及日耳曼征服者之接受被征服人民之语言文字,究不过一时间问题耳。”[3]但是,这一融合的时间进程却是缓慢的,它几乎经历了几个世纪:从公元5世纪到9世纪,各种社会成分、组织之间相互争吵、斗争,呈现一种混沌状态,这实质上是中世纪封建化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日耳曼习惯法经罗马法学家和基督教僧侣的改造,欧洲大陆出现了众多“蛮族法典”,如《尤列克法典》、《耿多伯德法典》、《萨克森法典》、《巴伐利亚法典》和《萨利克法典》[4]等;在不列颠也有盎格鲁?萨克森人颁布的《埃塞伯特法典》、《伊尼法典》和《阿尔弗特列法典》等。这些法律对财产的规定,大都带有日耳曼法的特征:团体主义。这种特征对整个欧陆封建时代都有重大影响,并通过罗马法直接影响到我们今天的生活。因此,对这个问题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日耳曼财产法中的团体主义 在法律关系方面,日耳曼财产法中的团体主义集中地表现在“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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