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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商业银行实行混业经营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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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大全网】银行业由分业经营走向混业经营,即从传统的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传统业务向证券、投资、保险业务渗透成为全能银行,是当今世界金融领域发展的一大趋势。但从我国目前情况看,分业经营仍是我国银行业的基本原则,学者们也往往从降低银行经营风险角度或以我国不具备实行混业经营的条件来论证我国现阶段不宜实施混业经营而仍需坚持分业经营的必要性,但我不以为然。理由是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步伐的加快,我国将面临适应金融全球化的诸多挑战,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我国金融机构参与世界性之竞争不可避免,若仍是固守传统的分业经营原则,势必难与英、美等西方发达国家混业经营下的银行进行竞争,不仅难以在海外金融业务竞争中取胜,甚至在本国业务竞争中也可能会落败。俗语说得好:未雨绸缪。我认为,现阶段在我国推行混业经营是非常有必要的。关于这一点我们既可在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从分业经营走向混业经营的金融改革过程中找到合理性,也可从我国的现实需要出发找出其必然性。 一、从国际上看,混业经营是西方国家近年来在金融领域举措。 1、混业经营的主要模式和历史发展进程:从各国实行的混业经营模式看,大体可分为两种:一种为综合型银行模式,是指在金融机构内部设置若干业务部门全面经营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如德国、瑞士、荷兰、卢森堡等国的商业银行;另一种为金融控股公司下的全能银行模式,它是指在金融控股公司或集团外设立若干个子公司,从事银行、证券和保险等业务,如美国、英国和日本等。从混业经营的历史看,三十年代大危机以前,西方发达国家银行业普遍实行混合经营政策,尤其是银证混业经营。三十年代大危机后,形成了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并存的格局。以德国为代表的欧洲大陆国家, 自二战以来一直实行混业经营制度,而美国、英国、日本为主的其它西方国家在1929—1933的大危机之后普遍采取了分业经营制度。以美国为例,实行分业经营的主要理由是当时的经济学家们认为银证混业经营是导致经济大危机中大批银行破产的罪魁祸首,由此导致了美国在1933年通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该法确立了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严格分业的经营模式,尤以在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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