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公司法、证券法修改需要良性协调
|
|
【法律专业毕业论文选题】公司法、证券法在涉及上市公司发行或交易股票、债券及相关信息披露时,两法联系密切,但两法在组织法与交易法的侧重点、利益保护目标和实现机制上有很大区别。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之间存在错位与冲突的不协调现象,将可能成为资本市场进一步发展的桎梏,协调修改两法十分必要。 在操作层面上,应利用此次公司法、证券法同时修改之机,将有关证券发行、交易的规范布局,作必要的调整。 完善公司法应以规范上市公司运作为出发点,在独立董事制度和控制权股东、董事和高管人员的诚信义务方面加以突破。 完善证券法应以更新市场监管理念为主线,强调公共服务意识,着力构建信息披露体系,注意监管程序的建构。 一段时期以来,证券法、公司法的修改相继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持续关注的热点,立法机关也在积极广泛听取社会各方意见。如何实现两部法律修改的良性协调互动,对于我国资本市场的良性发展将大有裨益。这里,刊发学者的专题文章,为相关立法工作建言献策。——编者 公司法、证券法对我国资本市场从建立到发展壮大之推动作用功不可没,而目前又适逢两法同时修改的良好契机。此时有必要认真探讨两法的性质和互动关系,通过修改协调完善两法,为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一 、对公司法、证券法进行立法协调,有利于资本市场的良性发展 公司法、证券法同属商法领域,在涉及上市公司发行或交易股票、债券及相关信息披露行为时,两法联系密切,是为普通法与特别法,但毕竟两法有很大区别。 比如,两法都兼有组织法与交易法的规则,但两法侧重点不同:公司法以规定公司组织体之设立、运营为主要内容,又涉及公司股份及债券的发行与转让等,但规定股份发行与交易是服务于公司组织运营的;而证券法既涉及证券的公开发行与交易之规范,又涉及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等组织体之规定,但其主导方面是交易法,组织法规则服务于交易法规则。 又如,两法的利益保护目标有明显差别:公司法以保护公司利益为主,在此基础上协调股东利益和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证券法则侧重于社会公众投资者利益的
|
|
|
|
<<<<<全文未完>>>>> 全文字数约3671字
|
要阅读全文请先注册成VIP会员!详情请阅读会员专区!
VIP会员可以阅读全文, 欢迎加入VIP会员专区! 加入VIP会员步骤如下:
注册用户名→在线购卡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