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王利明教授:现代侵权法的发展趋势(四)
|
|
【英文法律论文网】第四个重要的发展趋势就是过错概念的客观化。简单地讲一下就是,侵权责任法长时间受刑法的影响,有关过错的概念是一个主观过错的概念。今天这个主观过错在侵权法上应该说还是有一定的意义的,因为在很多情况下区分主观上的故意、过失还是有意义的,我们讲到在高度危险活动中受害人故意可能就是一个免责要件,还有就是对利益的侵害可能要考虑行为人有故意的情况之下才构成侵权,再比如我们的侵权责任法草案规定,在网络侵权里面对网络的经营者如果他明知网上的侵权言论已经构成对他人权利的侵害,比如说把别人的裸照发到网上,你明知道这样会造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害,你仍然传播构成侵权就构成侵权等等。就是故意和过失的区分意义还是存在的。 但是我们必须强调,侵权法为了强化对受害人的救济,更注重在过失概念上的客观化,换句话说,过失这个概念已经从主观的标准向客观的标准客观化的方向在发展,判断过失不再像过去从行为人主观上他是一种什么样的心理状态,而采用的是客观的行为人的标准来进行衡量来进行判断,两大法系几乎都是采用这样的规则。这就是采用一个合理的、谨慎的行为人的标准来判断过错,大陆法叫善良家父的标准,英美法叫合理人的标准,其实都是指的是合理的、谨慎的人的标准,用这个标准来判断行为人是不是有过错。比如说当你现在去放鞭炮,放鞭炮的时候鞭炮还没有爆炸完毕,结果边上有一群小孩来抢鞭炮,一个小孩就把鞭炮抓在手上,结果鞭炮爆炸把这个小孩炸伤了。法官这是时候考虑过错,不是考虑你放鞭炮时候你的主观心理状态是怎么样的,这个不好确定,那么法官首先考虑的是什么哪?就是一个合理谨慎的行为人,如果他要放鞭炮的时候,当他看到周边有小孩的时候他应该怎么去放这个鞭炮,一个谨慎的人他要放鞭炮看到边上有小孩准备要抢鞭炮的时候,如果他先让鞭炮爆炸等一会之后,再让小孩去抢的话。如果一个合理谨慎的行为人是这样做的,而被告没有这么做,那么被告就是有过错的。这个标准使得过错的判断更为容易,同时也可是说这个极大地减轻了受害人过错的举证负担,强化了对受害人的救济,所以它也是侵权法作为救济法发展的一个必然要求。 我举一个例子,我们可
|
|
|
|
<<<<<全文未完>>>>> 全文字数约2216字
|
要阅读全文请先注册成VIP会员!详情请阅读会员专区!
VIP会员可以阅读全文, 欢迎加入VIP会员专区! 加入VIP会员步骤如下:
注册用户名→在线购卡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