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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国家缩影的刑罚制度——福柯监狱结构论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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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本科毕业论文】法国当代最有创意的学者米歇尔·福柯从历史的角度思考哲学,从哲学的角度观察历史,把本来难以兼容的实证研究与批判精神结合得天衣无缝,对社会理论产生了广泛影响。就法律人而言,他的代表作之一《规训与惩罚――监狱的诞生》(刘北成、杨远婴译,三联书店,1999年)最值得精读。这本著作细致描写了从十八世纪中叶到十九世纪初西欧刑法和审判制度的演化过程以及对罪犯惩罚方式的改革,透过工厂劳动、学校教育以及牢房监控等一系列表面现象看本质,揭露了合理性国家权力的真相和主要特色。 《规训与惩罚》一开头就栩栩如生地复述了1757年对谋刺国王路易十五世未遂的罪犯达米安执行五马分尸死刑的实况记录。紧接着的是引用一座监狱在1830年代日常作息的明细表。显然,作者试图用这样两个特写镜头的鲜明对比来展现法律制裁机制在短短几十年的时间里曾经发生过的历史剧变――从身体的破坏到身体的改造、从赤裸的暴力痛苦到隐蔽的驾驭驯服、从正常行为与越轨行为的并处到两者之间的区隔,因而刑罚的主要对象也就改肉体折磨为心理拷问,并导致强制力与科学知识、权力技术以及包括强制劳动在内的社会化教育等因素交织在一起。 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变化?按照福柯的解释,最根本的动因是经济,即对廉价劳动力的需求以及工厂劳动的效益。另外还有一个主要动因――在法律人看来应该算更加重要的动因,这就是权力策略的更新。在朕即国家的时代,犯法无异于对主权者(国王)的人身攻击,制裁也必须针对罪犯的人身;只有对犯罪者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才能回复权力的威严和健全性。国王的身体实际上构成了最大限度权力的符号体系。而死刑囚的身体则构成最小限度权力的符号体系。前者战胜或报复后者的仪式只有在大庭广众面前进行,才能充分地实现各自的象征性意义。但是,在现代国家体制下,犯罪者的行为不再仅被看作是对主权者个人的挑衅,也违背了社会契约,因此可以视之为社会公敌。 这样的权力策略以及相应的法律观念势必导致刑事惩罚机制进行如下调整:(1)司法权与主权者的个人因素相分离,认定和制裁犯罪的权力不再取决于主权者的喜怒哀乐,而必须具有中立性、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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