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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共犯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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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系大专毕业论文】一、案件事实被告人余家俊,男,1961年6月21日生,哈尼族,云南省墨江县人,大专文化,原系思茅地区行署民政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科科长。因本案于2001年2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取保候审。同年3月26日再次被刑事拘留,4月9日被逮捕。 被告人郑锦萍,女,1965年9月5日生,傣族,云南省景谷县人,研究生文化,原系昆明大学旅行社总经理。因本案于2001年3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旭东,男,1966年4月26日生,汉族,云南省弥勒县人,高中文化,原系云南惜融综合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曾因犯流氓罪于1997年8月22日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本案于2001年3月27日被刑事拘留,4月9日被逮捕。 被告人冯敏,男,1960年9月18日生,汉族,云南省昭阳区人,大学文化,原系云南省林业厅绿化经营处副处长,退耕还林办公室副主任。因本案于2001年7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逮捕。 被告人姜云朴,男,1964年11月,云南省墨江县人,中专文化,原系思茅地区林业局林产品公司恒安制板厂厂长。因本案于2001年7月27日取保候审。 1998年初,被告人余家俊受思茅地区行署民政局的指派,到昆明办理资金的存储事宜,经被告人冯敏介绍认识了被告人郑锦萍、李旭东。同年2月,思茅地区民政局决定将300万元的农保基金转到昆明储蓄1年。同年3月13日,余家俊根据事先在昆明与郑锦萍、李旭东商量好的方法,将300万元的农保基金转入交通银行昆明分行安宁办事处思茅民政局农保科临时的存款账户内。之后,李旭东唆使郑锦萍说服余家俊将300万元的农保基金借给其使用,并承诺支付年息和给付郑锦萍“中介费、好处费”人民币20万元及“活动费”人民币10万元。郑锦萍在高额“中介费、好处费”的诱使和李旭东的唆使下,劝说余家俊将300万元的农保基金借给李旭东使用,并承诺事成后给余家俊10万元的“好处费”。余家俊为获取个人非法利益,擅自同意将300万元资金借给李旭东使用。同年3月20日,余家俊将思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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