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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量刑现状及将量刑纳入庭审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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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校法律专业毕业论文】量刑是审判机关在定罪的基础上,依法决定对犯罪分子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刑度或所判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的刑事审判活动。长期以来,刑事审判法官根据依法查明的犯罪事实,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进行量刑,大体上是公正的,但由于缺乏总体上统一的量刑规范和科学的量刑方法,也存在较多依靠法官主观经验量刑带来量刑结果的差异、引起舆论的炒作、影响司法的公正性以及公信力的情况。为此,最高法院“三五”改革纲要将“量刑规范化”确定为重要的司法改革项目,其目的就是要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实现量刑公正和均衡。 一、我国的量刑现状 从审判实践中看,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法官队伍的构成存在着道德水准和业务技能参差不齐的状况,同一案件事实,不同的审判组织、不同地区、不同时期的判决结果是不同的。有些案件所判刑罚差别之大使当事人及社会公众无法接受,其产生的社会影响已经远远超过了这些案件本身。造成量刑不均衡的原因很多,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 1、认识上的原因。其一,审判人员对犯罪行为如何定性十分重视,担心案件被发回重审,相比较而言,对量刑重视不够;其二,注重个案量刑的合法性,忽视不同个案的比较研究和总结,机械司法;其三,过分强调犯罪人的态度和表现,造成同罪异罚,有罪不罚,甚至无罪处罚的非正常现象。 2、立法上的原因。首先,我国刑法基本上采取的是相对确定的法定刑,但是,某些犯罪的法定刑幅度的设置仍然存在偏大的问题。由于同一罪的量刑幅度过宽,刑种跨度大,导致不同法官认识不一,量刑时就很容易失去平衡。其次,在规定具体犯罪时缺乏犯罪构成要件的明确规定,特别是客观要件的规定,这对司法实践中认定犯罪造成困难。在刑法分则中大量使用了“情节严重”、“情节恶劣”、“严重后果”、“重大损失”、“数额较大、巨大”等不明确用语,导致具体犯罪构成缺乏明确的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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