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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与屠杀:刑法上的“敌人”还是刑法上的“不人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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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提纲范文】【摘要】法律对屠杀问题的回应,始终在两种模式之间徘徊:一种是以国家刑法为给养来源的“刑法上的敌人”模式,另一种是源于国际刑法的“刑法上的不人道”模式。后者更适合屠杀的定性标准,它暗示了在大量死难者面前,对人性的否定。建立“刑法上的不人道”模式需要回应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罪的含义;第二,归责;第三,惩罚的实质。首先,根据《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第7条,我们至少可以认为反人道模式中被保护的“人性”包含着两个相辅相成的要素:每个人的特殊性,以及每个人都平等地归属于人类共同体。其次,在归责问题上,我们不能满足于只制裁处于权力链条最顶端的人,还必须考虑等级体系的所有级别。最后在惩罚实质上,我们不仅要在刑罚制裁上考虑惩罚的本质,而且还需要从修复以及协商的角度看待这一问题。文章最后指出,刑法上的不人道模式成为一个可以实现的、普世的理想,尚需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合作以及各个学科之间的协力。 【关键词】国际刑法;战争法;刑法上的敌人;刑法上的不人道;暴力与屠杀;战争;战争罪 与暴力相比,屠杀是一种更为过激的方式。屠杀者与被杀者的数目往往千计,甚至十几万人互相杀戮。这种众人对众人的罪行,由于其牵涉的生命数量令人瞠目,故人们多将屠杀定性为“过激的”暴力。堆积如山的被杀者(数量的)暗示了屠杀者的“不人道”(性质的)以及他们对遇难者人性的否定。 基于此,这一问题要求我们重新审视国内刑法的相对主义与国际刑法的普遍主义之争。因为法律对屠杀问题的回应以及试图衡量屠杀过激性的努力,似乎在两种模式之间徘徊:一种是以国家刑法为给养来源、在“9·11”事件后重又粉墨登场的“刑法上的敌人”模式,另一种源于国际刑法,即“刑法上的不人道”模式。前者美其名曰“反罪行的战争”,似乎与前面提到的数量标准尤为洽切。将所有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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