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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最惠国待遇原则在中国的适用(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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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业毕业论文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WTO国际协定开始对中国产生法律效力。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是国际条约,属国际法范围。在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关系上,传统理论存在一元论和二元论之争。其实质则是是否赋予国际条约以直接效力问题。所谓直接效力,是指诉讼当事人可依据国际条约对国内法或行政机构的措施提出异议,要求法院根据国际条约裁决国内法无效,行政机构措施违法。实践中,一项国际条约是否具有直接的国内效力,各国的作法大体上可分为三种。第一种做法是:一国参加的国际条约自动成为该国国内法的一部分,并对该国发生普遍的直接适用效力,无需另行制定专门的实施法律,此即“一元论”的观点。第二种作法为:国际条约一般并不具有自动执行的特点,而是需要借助于国内的单行实施性法律,对该国来说,可适用和具有直接效力的是该国的国内立法,而非国际条约本身,此为“二元论”观点。第三种作法是兼采上述“一元论”和“二元论”的观点,认为对国际条约须作具体分析,有些条约被视为可自动执行的,而另一些条约则不具有自动执行性,如须执行,则需通过国内立法转化,方可实施。究竟是“自动执行”还是“非自动执行”,则要根据该条约本身的内容与性质而定。 对于从WTO规则是否具有直接适用的效力,美国、欧共体和日本法律都不承认认可WTO规则具有直接适用效力。WTO专家组也在美国301条款案件中对WTO规则是否能在成员内产生直接效力作了论述。专家组认为根据直接效力原则,指向国家的义务被解释为对私人产生法律上可执行的权利和义务。GATI,和WTO规则目前没有被解释为产生直接效力的法律秩序。遵循这一做法,GATT、WTO没有创造其主体既包括缔约方也包括其国民的新的法律秩序。WTO机构至今没有将任何义务解释为产生直接效力的事实,并不必然排除在特定成员的法律制度中成员国政府承担协定义务时,按照国内宪法原则赋予私人权利。专家组对事实的陈述并不对国家法院在该问题上的裁决作出预先决定。可以说在WTO的法律秩序中是间接效力原则,而不是直接效力原则。 关于国际条约和国内法的关系,中国宪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在198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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