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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想:加强执法监督联动 促进“五种情形”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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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写法学论文】加强内外部执法监督协作联动促进“五种情形”监督的构想——首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论文 随着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深入开展,各地有效开展了“三类案件”的监督,但对“五种情形”的监督还相对薄弱。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核心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三类案件”的监督,二是“五种情形”的监督,前者已有了刚性监督程序,后者没有,但二者目标一致,都是为了从外部强化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监督,保障检察机关依法公正地行使检察权。因此,二者不可偏废,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开展“五种情形”监督的具体方式和程序,全面推动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范化、法制化。 一、“五种情形”监督制度设计的重大意义 在人民监督员制度乃至司法改革的框架内审视“五种情形”监督,其制度价值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保障司法公正。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对诉讼活动从立案到刑罚执行等各个环节的监督职责,特殊地位和职能决定了自身必须首先做到规范公正执法。近年来,检察机关探索建立了一整套规范检察队伍和业务工作的制度体系和监督制约机制,有力地促进了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但由于这些监督制约机制缺乏公开性和执行力,执法活动尤其是职务犯罪侦查活动中的违规搜查、扣押、冻结甚至刑讯逼供等侵犯当事人权益的问题仍时有发生,未能得到有效遏制。而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开展“五种情形”监督,能够使社会公众更深入地了解检察工作,进一步强化对检察机关的监督,促进执法公正。 二是彰显程序正义。“三类案件”监督注重对实体处理和部门集体意志的监督,“五种情形”监督更关注对办案程序和个体执法活动的监督,二者结合起来就使对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监督更深入、更具现实性和全面性。 三是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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