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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明确性到模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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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毕业实习论文】论推定规则的适用【正文】推定是以推理为桥梁的由事实A到事实B的认识活动。在法律领域内所说的“推定”一般都是以法律规定为依据的,因此在司法活动中运用推定方法认定案件事实或争议事实就表现为对“推定规则”的适用。这种规则的形式可以是立法机关制定并颁布的法律,也可以是司法机关依法制定的证据规则或者做出的司法解释和具有约束力的判例——如果该法律体系承认判例法效力的话。[1] 诚然,从认识论的角度研究推定活动是我们从法律适用的角度研究推定规则的基础,但是后者具有更为重要的现实意义。目前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推定规则的适用存在着混乱的现象。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人们对推定概念的理解不统一和相关法律规范的不明确;另一方面是由于人们对适用推定规则的原理、规律、条件、程序等问题缺乏共性认知。 (一)推定规则的概念与结构 作为一种法律规则,推定规则也是具体规定有关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并设置相应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这里所说的“权利”,主要指提出和使用具体推定的权利;这里所说的“义务”,既包括主张使用该推定的当事人证明基础事实的义务,也包括推定不利方当事人举证反驳的义务,还包括事实裁判者做出认定的义务;这里所说的“法律后果”则是指推定事实的成立或者不能成立。由此可见,推定规则就是规范有关人员在诉讼活动中使用推定方法认定案件事实或争议事实的行为准则。 推定规则也具有法律规则的一般逻辑结构,即由条件(或称为“假定”)、模式(或称为“处理”)、后果(或称为“制裁”)这三个要素所组成。条件是指规则中适用该规则的条件或情况;模式是指该规则中的行为规范部分,主要有“可为”、“应为”、“勿为”三种模式;后果是指该规则中所规定的人们在做出符合或违反该规则的行为时会带来的法律后果。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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