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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新时期社会公益性法律服务体系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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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毕业论文提纲范文】【内容提要】如何构建好公益性法律服务体系,发挥其在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推动我国法治化建设进程中的积极作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对它的科学定位和制度构建。为此,本文从分析公益性法律服务体系的价值作用、本质特征、现实状况等方面入手,提出关于加强我国公益性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一些思考。 【关键词】法律服务体系 公益性 构建 现阶段,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各项改革不断深化,广大人民群众对法律服务整体需求日益增长,同时,伴随着社会转型期出现的各类人民内部矛盾纠纷和社会利益群体的多元化又对构建满足不同人群、不同层次需求的法律服务体系提出了新要求。正是在这种大背景下,构建公益性法律服务体系的设想被提出并进入探索实践阶段。目前,关于构建公益性法服务体系的理论研究和具体实践还都处于初级阶段,许多方面的认识还比较模糊,存在争议。我们认为,要构建好公益性法律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公益性法律服务在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动我国法治化建设进程中的积极作用,有必要对公益性法律服务体系的价值作用、本质特征、运作形式、制度设置等方面进行科学定位,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建设相适应的公益性法律服务体系。 一、公益性法律服务体系的价值功能 公益性法律服务体系的概念最早是被美国律师提出的,其最初愿望是想通过给强势群体施加一部分责任,保障社会困难群体,从而实现二者在法律面前的相对公正。公益法律服务包括了法律援助、普法宣传、人民调解、公民诉讼等内容。虽然我国近两年才提出构建公益性法律服务体系,但是,其许多内容在我国已经早有实施。如我国的法律援助从上世纪50年代起就开始出现,90年代后获得较大发展;我国于1985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有计划的普法宣传;我国人民调解制度也于1954年依照宪法建立并实施等。我们看到,一方面,上述公益性法律服务的开展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确实起到了重要作用;另一方面,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和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化又要求各公益性法律服务突破发展瓶颈,对现有的法律服务资源进行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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