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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是治理涉法上访的治本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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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业论文】河南省是农业大省、人口大省,过去也是涉诉上访大省,其主要原因是一些案件判决后当事人不服而坚持上访。对此,河南省高院党组审时度势,从2009年2月起在全省法院系统组织开展了“调解年”活动,2009年全省法院共审结各类民事案件300202件,调撤212857件,调撤率达70.9%,同比增长15个百分点;人民法庭民事案件的调解率为85%,部分人民法庭的调解率达到了90%以上,一大批疑难复杂案件得以妥善化解,一举扭转了涉法上访案件居高不下的被动局面。河南省法院系统开展“调解年”的实践生动地证明,调解是治理涉法上访的治本之策。 平心而论,注重案件调解是我国司法的光荣传统,其中的典范是延安时期的马锡五审判方式。调解这种结案方式秉承了以《六尺巷》为代表的“和为贵”诉讼文化传统,植根于中国广大农村以“熟人社会”为主的社会现实,因而有着极其旺盛的生命力。但是,调解这种被西方国家称赞为“东方经验”的法宝,在前些年的“审判方式改革”中被我们轻视了,邯郸学步般地照搬西方国家的“一步到庭、当庭宣判、一槌定音”,结果画虎不成却类犬,非但没有带来司法的公正、高效,反而由于涉法上访的大量涌现而让司法公信力受到了冲击。 由“调判结合”到“调解优先”,近些年各级人民法院注重调解的风气渐浓。所谓“调判结合”,就是调解也可,判决也可,开庭的时候顺便询问一下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倘若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就直接一判了之。所谓“调解优先”,就是把调解作为结案的最佳方式来追求,把调解贯穿于立案、判前、判中、判后、执行的各个环节,力促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从根本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河南省法院系统开展的“调解年”活动,正确贯彻了“调解优先”原则,推动了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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